2024-04-26-上交所-龙头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_4页_449kb
报告摘要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总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与决策支持作用,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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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定义与职责
- 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的董事。
- 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应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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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规则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提前3天通知,不定期会议至少提前1天通知。
- 每次会议需至少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独立董事内部推选召集人主持。
- 独立董事可亲自或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委托需提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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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职权范围
- 独立董事可在专门会议上审议某些重大事项,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 行使特定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需经过专门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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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与记录要求
- 会议采用一人一票制度,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
- 会议需形成完整记录,包括讨论事项、表决结果及独立董事的具体意见。
- 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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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
-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需注意保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 年度述职报告需包含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该制度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独立董事在公司运行中的监督与决策辅助职能,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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