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印发《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_6页_815kb
报告摘要
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双碳”战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该办法由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适用于在海曙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单位。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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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设立背景
为响应国家“双碳”政策,提升区域能源利用效率,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补充。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能效提升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淘汰高耗能变压器等;
- 全社会节能项目,如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和区域节能量奖励;
- 鼓励零碳低碳企业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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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对象和条件
- 项目需符合海曙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导向;
- 项目建设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包括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等;
- 企业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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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内容及标准
- 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上限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上限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 光伏发电项目:对非自然人家庭屋顶项目,按0.45元/千瓦时给予配套补贴,期限为12个月;对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项目,按0.3元/瓦给予一次性补助,储能部分同样给予0.3元/瓦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5万元;
- 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补助2万元用于节能监察,3万元用于电平衡测试;
- 零碳低碳创建:对获评区级以上零碳低碳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变压器能效提升:对自主淘汰S13型以下变压器的企业,按容量50元/KVA给予补助,上限为实测装置价的30%。
关键信息
申报材料
- 填写《海曙区节能降耗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 提交《企业节能承诺书》(附件2);
-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交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审核和拨付流程
-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属地镇(乡)、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 初审通过后上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发改局审核后,联合区财政局发文,并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资金;
-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负责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
监督和管理
-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 对于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的项目,不予补助;
- 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他奖励和补助;
- 申报企业及法人代表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 若发现企业骗取补助,将追回资金,并给予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附则
- 补助、奖励和采购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
- 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 本办法依照《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执行。
总结
《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推动区域节能减排、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政策文件,涵盖多个节能领域,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流程、审核拨付及监督机制。该办法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和社会单位积极参与节能降耗工作,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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