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规范租赁行业,但短期影响有限-20200113-国金证券-12页_877kb
报告摘要
固收点评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次报告主要点评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出台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报告指出,尽管《意见稿》对商业租赁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但整体上对多数商业租赁债券发行人影响有限。
主要观点
1. 行业现状与问题
- 行业分类: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商业租赁两类。金融租赁企业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监管;商业租赁企业为非金融机构,2018年起由银保监会监管。
- 企业类型:金融租赁企业可细分为银行系和非银行系;商业租赁企业根据资本金来源分为内资和外资,也可根据股东/关联方情况分为厂商系、平台系和独立第三方系。
- 行业问题:
- 僵尸企业数量较多。
- 商业租赁企业缺乏实质性监管政策。
- 业务模式偏向融资属性,偏离“融物”本源。
- 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
2. 《意见稿》内容解读
- 适用主体:商业租赁企业。
- 主要内容:
- 业务范围限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部分涉及保理、委托贷款等业务的企业面临转型压力。
- 租赁物限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地区支持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但《意见稿》未明确说明,后续需关注正式稿。
- 风险资产占比限定: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趋近金融租赁行业标准。部分企业需收缩业务或补充净资本。
- 客户集中度限定:客户集中度要求与金融租赁企业一致,厂商系和航空业租赁企业可能面临一定影响。
3. 对行业的影响
- 影响有限:多数商业租赁债券发行人已满足上述监管要求,因此本次《意见稿》对发行人影响不大。
- 转型压力:部分业务模式不合规或业务集中度高的企业可能面临业务调整压力。
- 政策导向:旨在规范行业,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业务回归“融物”本源。
关键信息
- 事件时间:2020年1月8日,《意见稿》正式出台。
- 监管背景:行业僵尸企业多、商业租赁企业监管不足、业务偏离租赁本质、存在金融风险。
- 监管措施:
- 限制业务范围和租赁物类型。
- 限制风险资产和客户集中度。
- 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给予企业一定时间调整。
- 风险提示:
- 正式稿内容可能与《意见稿》有出入。
- 部分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完整,指标口径不一致。
附录信息
- 商业租赁与金融租赁对比:
- 商业租赁企业需满足融资租赁业务比重不低于60%。
-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 客户集中度要求与金融租赁企业一致。
- 租赁物范围:《意见稿》要求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部分地区曾支持无形资产做租赁物,需关注正式稿是否明确。
- 负面清单:禁止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小结
《意见稿》旨在规范商业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控制,推动其回归“融物”本质。尽管对部分企业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但多数商业租赁债券发行人已满足相关标准,因此本次政策对整体行业影响有限。未来需关注正式稿内容,以及企业是否能顺利适应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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