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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ACI-Germany 对 CEBS 流动性成本收益分配指南的评论总结
核心内容
ACI-Germany 的 ALM 专家小组对 CEBS 关于流动性成本收益分配的指南(CP 36)提出了详细评论。他们认为这些指南有助于银行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并可能提升对整体流动性机制的理解。然而,也指出部分指南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行性,可能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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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监管需调整
流动性管理在金融危机中被低估,因此有必要改进国际流动性监管。虽然危机有多种原因,但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将促使市场参与者激励流动性提供者并改善流动性费用的接受度。 -
避免一刀切式监管
银行的业务模式差异较大,因此不应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方式。指南中提出的统一方法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机构、市场和国家特定的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增加个别银行的风险。 -
实施时间表过于紧张
指南要求在短时间内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家法规,但技术系统调整通常需要至少12-24个月,不包括预算和准备时间。建议将实施时间表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要求的截止日期保持一致,以确保实施质量。
关键信息
指南 2
- 第7条:应明确流动性成本向用户转化和收益向提供者分配的控制与监控应纳入银行的常规控制流程,并在既定的治理结构下进行监管。
- 第9条:流动性规划只是整体资产负债结构规划的一部分,资本是另一主要驱动因素。应将表外活动纳入流动性规划,因为它们可能是隐藏的流动性驱动因素。
- 第10条:支持内部定价人员在不设定盈利目标的情况下继续留在利润中心,有助于保持和吸引高素质人才。
- 第11条:避免将流动性管理部门定义为“中央财库”,建议使用更通用的术语如“管理职能”、“指导职能”或“风险控制职能”。同时,表外活动应纳入中央流动性管理的视野。
指南 3
- 交易层级应有所限制:客户业务应以交易层级进行成本计算,而金融市场单位则更适合以组合或策略层级进行计算。建议将“财库职能”改为“流动性管理职能”。
指南 4
- 第15条:支持对存款聚集者的奖励,但仅限于其流动性在流动性融资计划中被需要的情况。
- 第16条:市场流动性风险应仅在预期持有期内反映,该期应通过回测确定。价格变动导致的损失风险应由市场或信用风险资本覆盖,不应再通过贴现率进行调整。
指南 5
- 第24条:支持将融资成本和转移定价纳入新产品流程,但需进一步明确。
- 第25条:对指南内容不甚理解,请求进一步解释。如果指南意图每次新增产品时都计算转移定价,建议删除该条款。流动性转移定价不应受金融工程活动的影响。
背景信息
ACI-Germany 是一个涵盖多个金融领域从业者的协会,其 ALM 专家小组对流动性管理有深入理解。流动性是其成员日常运营中的关键因素,也是多次会议中的主要议题。专家小组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基于原则,而非统一模型,因为流动性风险高度依赖于银行的业务模式、客户类型、产品和市场。
结论
ACI-Germany 建议在最终文件中对指南中模糊或不适用的部分进行澄清或调整,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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