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班保荐代表人培训第二期纪要_17页_1mb
报告摘要
201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班会议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次201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班(保荐代表人培训第二期)主要围绕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承销机制调整以及中介机构责任转变等核心议题展开。会议强调了从“以发行为导向”向“以投资者为导向”的转变,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中心地位,同时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尽职调查和合规要求。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问核程序与信息披露责任
- 问核程序前移:问核环节从证监会前移到保荐机构内核阶段,内部问核表需作为保荐工作报告附件并披露。
-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证监会不再直接核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而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一旦发现问题将一查到底。
- 投资者导向:未来信息披露将围绕投资者需求展开,重点披露对投资价值判断有重要意义的内容,而非单纯满足发行条件。
二、老股转让制度
- 老股转让与新股发行同步进行: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需同时进行,且价格一致,不得单独转让老股。
- 锁定期与减持限制:老股转让不得违反股份锁定期及董监高减持要求。
- 股权比例限制放宽:老股转让不再受25%比例限制,允许发行超过25%的股份,但不得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 资金不锁定:老股转让资金不再锁定,鼓励资金高效利用,促进企业发展。
- 未来调整可能:老股转让过渡期为36个月,未来可能缩短至24个月或12个月。
三、发行承销机制改革
- 取消行政限价:主承销商可自主确定配售方式,不再实行网下配号抽签的强制性平分规定。
- 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根据项目情况自主设定网下投资者资格标准。
- 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公募和社保基金优先配售不少于40%,不足部分可分配给其他投资者。
- 回拨机制调整:回拨仅考虑网上申购情况,不与网下中签率对比,回拨比例提高。
- 市值申购机制:网上申购改为市值申购,按上交所、深交所分别计算,且采用“先缴款后申购”模式。
四、信息披露要求提升
- 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一致性:在招股书正式刊登前不得进行公开推介,确保网上、网下信息一致。
- 财务数据披露规范:
- 45号指引:适用于首次申报和更新材料时的未经审计报表内容,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 46号指引:强调盈利信息的针对性披露,禁止照搬照抄,需结合企业实际。
- 审阅财务信息:建议季度数据审阅,提高信息可比性,并在招股书中明确注明“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五、中介机构责任与能力提升
- 责任明确:中介机构需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未披露重要信息,将承担相应责任。
- 内控与尽职调查:中介机构需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尽职调查质量,建立业务管理和内控长效机制。
- 法律思维与市场化思维:中介机构应具备法律意识,同时适应市场化改革趋势,提升研究、定价、承销能力。
六、监管机制与制度设计
- 监管重心转移:证监会不再进行实质性盈利判断,而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审核透明度。
- 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重大差异情况直接移交稽查。
- 优先股试点制度:允许发行优先股,但限制发行比例及筹资金额,强调股息率可变性,不强制参与。
关键改革措施
- 取消定价管制:定价不再事先报备,改为事后备案。
- 延长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 预披露制度完善:要求提交两份预披露光盘和一份承诺函原件,确保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 审核流程简化:通过发布7、8个信息披露指引,简化披露要求。
- 加强投资者沟通:鼓励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座谈或问卷调查,了解其关注重点,调整披露内容。
培训总结要点
- 注册制改革本质:更多是审核方式的改变,而非简单的“宽进严出”。
- 中介机构转型:需在尽职调查、内控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 民事赔偿机制:未来将加强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力。
建议与展望
- 完善流程:保荐机构需及时梳理业务流程,调整询价、定价制度。
- 实事求是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股转让等具体措施。
- 强化信披质量:认真履行核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
- 提升合规意识:中介机构需经得起社会监督和问责。
总结
本次培训全面梳理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背景、目标及具体措施,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明确了中介机构在新制度下的责任与义务。改革方向是市场化、透明化、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同时加强事后监管与民事赔偿机制,以提升资本市场的诚信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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