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动态调整背景下完善创新药准入评估的建议
报告摘要
医保目录动态调整背景下创新药准入评估建议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北京医药卫生经济研究会与艾昆纬真实世界洞察团队合作撰写,旨在探讨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下,如何完善创新药的准入评估流程,提高新药可及性。报告基于我国2017年至2019年的三次创新药谈判实践,结合国际经验(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中国台湾等)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涵盖目录调整机制、谈判流程、合同形式、信息共享与数据建设等方面。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性
- 医保目录更新速度加快是提高新药可及性的重要手段。
- 2017年后目录调整频率明显提高,但谈判流程中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需规范和完善。
- 创新药谈判是目录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控制医保基金支出并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
2. 创新药谈判的实施步骤
- 拟谈判药品确定:由评审专家组根据创新性评估结果,将药品分为创新药和非创新药,并决定是否进入谈判。
- 谈判邀请与资料递交:医保部门向企业发出谈判邀请,企业需提交详细的资料,包括产品信息、临床证据、经济性评估、价格信息及谈判价格建议。
- 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资料进行科学性、经济性与预算影响的评估,形成初步建议。
- 医保与企业沟通:在正式谈判前,医保部门与企业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 正式谈判:谈判组根据评审意见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形成最终合同。
- 合同签订:可采用多种合同形式,如“量价合同”、“买赠合同”、“疗效风险合同”等。
- 结果公示:医保部门应适当公开评审意见和价格形成依据,提高决策透明度,但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价格可保留保密。
3. 创新药谈判中的关键问题与建议
- 创新性评价:建议采用多维度(创新价值、临床价值、患者价值、社会价值)及标准化工具(如德尔菲法)进行评估。
- 经济性评价:应借助标准化、定量工具(如药物经济学模型)进行成本-效果分析,明确增量成本-效果比(ICER)的阈值。
- 组织机构建设:建议设立专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明确行政机构、评审机构、表决组织、谈判组等职责分工。
- 合同多样化:引入“量价合同”、“买赠合同”、“疗效风险合同”等多元化合同形式,以促进价格达成和风险共担。
- 最低价保护机制:为防止谈判价格过低,建议设立最低价保护机制。
- 结果公示透明度:应公开评审意见、价格形成依据,提高医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但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价格信息可保密。
- 数据共享与信息化:需加强多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医疗大数据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为医保准入提供科学依据。
4. 国际经验借鉴
- 目录调整频率:如澳大利亚每年举行3次会议,加拿大每年举行12次,台湾每年至少6次,说明动态调整机制在国际上已较为成熟。
- 创新药分类与定价机制:德国将创新药分为6个等级,根据附加效益设定不同价格区间;日本依据创新性、市场性与临床价值进行分级定价;中国台湾采用十国药价中位数作为定价基础。
- 评审与表决机制:国际上普遍采用多方代表(包括临床、药学、经济、患者等)参与的评审与表决机制,以提高决策的代表性与公平性。
- 谈判流程与结果处理:各国在谈判前会进行充分沟通,谈判过程中可能采用保密价格或风险分担协议,以确保谈判的公平性与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结构建议
一、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的基本框架
- 行政机构:如国家医保局,负责目录调整的最终决策与协调工作。
- 评审机构:制定筛选原则、资料格式、谈判规则等,为目录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 表决组织:由多方代表组成,负责药品是否纳入医保的表决工作。
- 谈判组:由医保部门牵头,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形成最终合同。
二、创新药谈判的实施步骤
- 拟谈判药品确定
- 谈判邀请与资料提交
- 专家评审
- 医保与企业沟通
- 正式谈判
- 合同签订
- 结果公示
三、实施创新药谈判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 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药监、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数据共享,提升谈判效率。
- 数据基础建设:加强医疗系统基础数据建设,促进真实世界证据在医保决策中的应用。
- 谈判结果落实机制:确保谈判药品及时纳入医保目录,不因基金压力而被拒绝。
- 谈判合同多样化:引入更多元化的合同形式,以适应不同药品和不同谈判策略。
- 合同管理与续约机制:明确合同期限、续约条件、价格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
结论
通过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创新药准入评估流程,能够有效提升我国新药可及性,增强医保体系的可持续性。建议从机制建设、流程规范、合同多样化、信息共享和结果透明等方面入手,形成一套科学、公平、高效的创新药医保准入评估体系,以支持医药创新并保障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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