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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盟法院判决:德国非居民封闭式房地产基金征税规则违反欧盟法
背景
最高达律师事务所欧洲税务中心发布税务快迅,分析欧盟法院(CJEU)对德国针对非居民封闭式房地产基金的税收规则所作裁决。
最高法院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裁决(案件编号C-537/20,简称“L Fund”案)确认,德国针对非居民封闭式房地产基金的公司所得税规则不符合欧盟法律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原告为一家卢森堡无法人存在型封闭式房地产基金,仅拥有两位非德国居民机构投资者,从德国境内房产租金及销售收入中获利。虽非居民投资基金应税差异引起争议,案件经各级法院上诉后由德国联邦财政法院提交初步裁决请求。
欧盟法院判决解析
欧盟法院裁定,德国税收规则区别对待本国与外国基金属非法,因区分标准仅为基金税收居民地,且居民基金法人实体可规避税收,而外国基金则无法获利此种避税漏洞,违反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区分依据: 法院认定区分仅基于基金居民身份,即居民基金豁免公司税且利润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不另征税,而非居民基金这层收入则在基金层面征税。
- 可比性分析: 法院虽承认居民地差异属可比较因素,但强调立法目标在于税务可信度(确保税收只征一次)且平衡直接投资与基金投资的税务处理,但认为区分依据不当。
- 正当理由审查: 德国政府关于税务体系连贯性与税收权利合理分配的辩护被拒。法院认为无直接关联证明越权,并且其征收方式具备不当比例性,未能达成原初立法目标——防止双重征税。
ETC 简要评论
此裁决与欧盟法院过往判定一致,即单纯依据基金税收居民地不同而征收不同税款是对欧盟法律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无端损害。尽管欧盟部分国家已近年调整税法,仍有部分地区维护原有基金税收体系,并为此担扰法律风险。
法院驳回德国法院先前关于根据投资者居民地判断税负差异的观点,明确强调应根据基金居民地进行区分且此类差别处理非法。同时,本案于比例分析上的见解与Fidelity Funds案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考虑税负等值措施,本案则更多考虑投资者处境。
欧盟法院再次强调,税负重大差异仅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因购买力及资本自由流动之必要条件,此处的税收区分非必要至上,故判决德国相关税收规则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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