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2-深交所-_市场操纵行政执法体制比较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23号)_46页_194kb
报告摘要
市场操纵行政执法体制比较研究报告总结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的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其核心监管手段。
- 本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出改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二、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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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
- 世界各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将市场操纵监管集中到中央政府的单一机构。
- 监管框架分为三层或两层,均体现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结合的特点。
- 英美法系多采用委员会形式确保独立性和专业性;大陆法系如德国、中国则具有集中统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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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体制:
- 各国普遍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调查权力,包括强制权如传讯、冻结资产等。
- 行政调查程序通常分为正式与非正式程序,较宽松程序可减少强制手段,提高效率。
- 行政相对人需配合调查,不提供真实信息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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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体制:
- 英美法系通过行政处罚委员会或行政裁判所实现相对独立的处罚决定。
- 大陆法系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程序严格,注重司法配合。
- 不同法系在处罚种类、救济方式上有显著差异,优英美法系的灵活方式。
三、建议
- 强化独立性与专业性:成立具有独立决定权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并加强其专业性。
- 完善协作机制:建立更加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
- 增强调查权力:依法提高调查的强制性,确保立法权力得到有效执行。
- 明确相对人义务:完善立法,使行政相对人承担信息提供义务及责任。
- 建立综合解决机制:借鉴英美法系的灵活方式,包括行政和解、公益代表人制度等。
-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机构的监管合作,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四、重要参考文献
- 比较法研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证券监管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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