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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EBA/CP/2019/01 咨询文件《关于使用内部估计的LGD的A-IRB机构的信用风险缓释指南草案》
核心内容
本咨询文件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旨在为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信用风险缓释(CRM)框架的指南草案。其核心目标是减少因不同监管实践和银行内部选择而导致的不合理的差异,同时保持内部模型的高风险敏感性。
主要观点
- 目标:通过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A-IRB机构在应用CRM技术时具有一致性和透明度。
- 背景:当前《资本要求条例》(CRR)中关于CRM的规定较为复杂,存在大量引用和交叉引用,导致实施中的不确定性。
- 范围:指南草案聚焦于A-IRB框架下的CRM适用性,特别是针对**有担保信用保护(FCP)和无担保信用保护(UFCP)**的资格和处理方式。
- 结构:指南分为三大部分:通用规定、FCP和UFCP的资格要求、以及CRM对风险加权暴露(RWEA)的影响。
关键信息
1. 咨询流程与反馈机制
- EBA邀请所有利益相关方对文件中的提案提出意见,特别是第5.2节总结的问题。
- 提交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逾期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交的意见可能不被处理。
- 提交的意见可选择公开或保密,保密意见需符合EBA关于文件公开的规则。
- 数据保护:EBA遵循《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第45/2001号》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定。
2. 指南草案的背景与目标
- 指南草案是EBA对IRB方法审查工作的第四阶段,旨在澄清A-IRB框架下的CRM应用。
- 指南草案是对之前发布的CRM报告的补充,该报告主要关注标准化方法(SA)和基础IRB方法(F-IRB)。
- 咨询过程中收到的反馈以及巴塞尔III最终框架的实施影响将被纳入最终指南的制定。
3. 信用风险缓释框架(CRM)的适用性
- A-IRB适用CRM:根据CRR第108条,A-IRB机构适用CRR第3章下的CRM方法。
- FCP适用性:对于FCP(除净额结算外),CRR第181(1)(f)条要求机构建立内部要求,确保抵押品管理、法律确定性和风险管理的一般一致性。
- UFCP适用性:对于UFCP(如担保和信用衍生品),CRR第183(1)(c)条要求担保合同具备书面形式、不可撤销性、有效期限和法律执行力。
4. 信用风险缓释对风险加权暴露(RWEA)的影响
- FCP处理:机构可以使用CRR第220条的金融抵押品综合方法(FCCM)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内部模型方法来调整暴露值。
- UFCP处理:机构可以使用CRR第183(2)和(3)条规定的调整PD或LGD的方法,但需确保调整后的风险权重不低于直接暴露于担保人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下限”)。
- 法律意见要求:为验证法律确定性,机构需获取独立法律意见,确认担保和抵押品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 资格要求与实施细节
- 抵押品法律确定性:机构应确保抵押品协议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 抵押品估值原则:机构需建立内部政策,确保抵押品估值方法与抵押品类型一致,且在市场条件变化时需更频繁监控。
- 担保人资格:机构应仅考虑未违约的担保人作为合格担保人,若担保人已违约,相关暴露应视为无担保。
- 避免重复计算:CRR第228(2)条要求机构避免对OBSN重复计算,确保有效LGD*的准确估计。
6. 未来考虑
- 指南草案将与EBA正在进行的“关于巴塞尔III最终框架影响的咨询”结合,考虑CRM框架的可能修订。
- 最终指南将综合咨询意见、调查结果以及巴塞尔III框架的要求进行制定。
总结
本指南草案旨在为A-IRB机构提供清晰的信用风险缓释(CRM)应用指导,减少不同监管实践和银行内部选择带来的差异,确保CRM技术的合理使用。指南明确了FCP和UFCP的资格要求、法律确定性评估、抵押品估值原则以及对RWEA的影响,并强调机构需自行验证和确保合规性。此外,指南还考虑了巴塞尔III框架的实施影响,并将与相关咨询工作相结合以形成最终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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