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0-中泰证券-金融服务_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_点评_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_6页_625kb
报告摘要
金融服务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档主要分析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支付行业的影响,特别是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主要支付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压力。该条例旨在细化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强化反垄断措施,推动支付业务回归支付本源,提升行业规范性和安全性。
主要观点
1. 监管要点:细分监管要求,反垄断升级
- 支付机构类型划分:新版条例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账户处理”,以是否开设账户为分类依据,取消了对支付牌照区域性的限制,更符合当前线上支付的发展趋势。
- 监管政策细化:
- 将过去几年的监管政策(如备付金集中交存、断直连、接入清算机构)写入条例,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 加强对支付公司股东的管理,限制参股和控制的支付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禁止3年内转让股份、恶意关联交易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明确支付业务范围,禁止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禁止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 强化数据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限制过度采集和保存客户信息。
- 反垄断监管加强:
- 设立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线和认定标准,分别对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和全国电子支付市场设定CR1、CR2、CR3的市场份额上限。
- 针对达到预警线的支付机构,可采取约谈等预警措施;达到认定情形的,可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集中、拆分机构等监管手段。
2. 监管影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
- 市占率分析:根据易观2020Q2数据,支付宝和腾讯金融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占率分别为49.16%和33.74%,均已触及反垄断预警线,可能面临约谈等监管措施。
- 市场集中度对比:在情形认定中,分母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包括银行支付业务。根据央行2020Q3数据,银行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规模为696.44万亿元,远高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78.96万亿元,非银支付机构仅占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11.34%,尚未达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 对第二梯队支付公司的冲击:第二梯队互联网平台的支付公司(如京东、美团、滴滴、字节跳动、拼多多等)在新监管框架下难以通过场景垄断或价格竞争快速获取市场份额,其逆袭可能性降低。
关键信息
- 监管升级背景:自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支付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版条例提升了监管法律层级。
- 反垄断预警线:
- 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CR1 ≥ 33.33%,CR2 ≥ 66.67%,CR3 ≥ 80%。
- 全国电子支付市场:CR1 ≥ 50%,CR2 ≥ 66.67%,CR3 ≥ 75%。
- 支付市场格局: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未达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未来需更加合规运营。
- 风险提示:支付行业监管趋严,行业竞争可能加剧,对支付机构的合规要求提高。
投资要点
- 评级:增持(维持)
- 分析师:戴志锋(S0740517030004)、陆婕(S0740518010003)
- 投资建议:在监管加强的背景下,支付行业将更加规范,头部企业可能面临更多合规挑战,但整体行业仍具备增长潜力。
行业数据与图表
- 图表1:支付机构类型的重新划分(2010版 vs 2021版)
- 图表2:反垄断监管要求(预警线和认定情形)
- 图表3:第三方综合支付市场格局
- 图表4:2020Q3银行与非银支付机构交易规模对比
风险提示
- 支付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
- 行业竞争加剧,可能影响盈利能力和市场份额
投资评级说明
- 股票评级:买入、增持、持有、减持,分别对应相对基准指数涨幅的预期范围。
- 行业评级:增持、中性、减持,分别对应行业指数相对基准指数的涨幅预期。
- 基准指数:A股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新三板以三板成指或三板做市指数为基准,港股以摩根士丹利中国指数为基准,美股以标普500或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为基准。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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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内容基于公开资料和研究分析,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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