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ITS-Benchmarking_6页_168kb
报告摘要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 Summary
核心内容
本法规旨在为金融机构在向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及监管机构报告时,提供技术标准模板、定义和IT解决方案。其目的是确保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及监管机构对内部风险模型的评估有效性,同时减轻金融机构的报告负担。
主要观点
- 基准组合的灵活性:基准组合的设计应允许不同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定义不同组成和颗粒度的组合,以适应监管评估需求的变化。
- 集群方法的应用:对于信用风险,应采用集群方法,将风险组合分解为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子组合,以增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可比性。
- 市场风险的细化报告:市场风险的基准组合需更细致地报告,包括对单个工具和交易的分析,但仅限于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工具。
- IT解决方案的一致性:报告所使用的IT系统应与现有监管报告系统兼容,确保数据的一致性与效率。
- 过渡期安排:为减轻实施压力,法规设立了过渡期,分阶段引入报告要求,并调整报告日期和内容。
- 数据完整性与准确性:机构需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对未被允许或未获内部批准的组合应明确说明原因,避免数据污染。
关键信息
报告要求
- 金融机构需根据《2013/36/EU指令》第78(2)条,按个别和合并两种方式提交信息。
- 信用风险报告需使用模板101至105,市场风险报告需使用附件VII中的模板。
- 机构需提交初始市场估值,以确保对工具的理解正确。
报告模板
- 信用风险:
- 模板101:用于报告特定交易方信息。
- 模板102:用于报告信用风险组合。
- 模板103:用于报告信用风险组合的细分。
- 模板104:用于报告假设交易。
- 模板105:用于报告内部方法的名称和特征。
- 市场风险:
- 模板C 106:用于初始市场估值。
- 附件V和VI中包含市场风险组合的定义和操作说明。
报告时间与频率
- 参考日期:信用风险报告需在每年12月31日提交;市场风险报告需在附件V和VI指定的日期提交。
- 提交截止日期:所有报告应在每年4月11日前提交,若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过渡期安排:
- 第一年:仅提交模板102和103的点(c)和(e)。
- 第二年:提交模板102的点(a)、(b)、(d)和(e)。
- 直到2016年12月31日,未使用标准化方法的机构可不提交模板102和103的第180列。
IT解决方案
- 报告IT系统应与根据《欧盟实施条例(EU)680/2014》开发的监管报告系统一致。
- 鉴于EBA资源有限,需建立过渡性IT解决方案,确保报告流程的连贯性。
数据管理与合规
- 机构需确保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未被允许的组合进行说明。
- 为控制模型差异,需对VaR进行替代计算,并提供一年的利润与损失数据系列。
总结
本法规为金融机构在向EBA和监管机构提交风险报告时提供了详细的模板和技术标准,确保报告的统一性与可比性。它强调了集群方法在信用风险评估中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市场风险报告更细致,并采用替代计算方法控制模型差异。法规还设立了过渡期,逐步引入报告要求,并协调IT系统以降低机构的合规负担。所有报告需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且需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支持监管机构对内部风险模型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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