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BS-2012-271_Annex-IIdrevised-Annex-3-of-EBA-CP-2012-05-_11页_273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Annex II (d) 液态资产说明(修订版)
核心内容概述
Annex II (d) 是《欧洲银行管理局资本要求条例(CRR)》附件的修订版本,旨在指导金融机构报告其液态资产以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文档明确了资产分类标准,以及不同类别的资产在报告时需满足的法律和操作性要求。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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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类
液态资产分为三类:- 满足CRR第404条和第405条(c)、(d)的资产;
- 满足CRR第404条但不满足第405条(c)、(d)的资产;
- 不满足CRR第404条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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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金融机构需根据资产的流动性、信用质量和可转让性,按照特定的子分类进行报告。每类资产需报告其市场价值,并按列F(极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和列G(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分别列出。 -
操作性要求
液态资产需满足以下操作性条件:- 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可以随时通过直接出售或回购协议变现;
- 被流动性管理功能控制;
- 价格可基于公开信息通过简单公式计算;
- 在认可的交易所上市;
- 在活跃的市场中具有高交易量和市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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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 若资产不符合CRR第404条,但符合第405条的操作性要求,仍可被报告;
- 在某些第三国货币中,若中央银行资格定义非常狭窄,第404条第(b)项不适用;
- 某些资产(如由主权国家或机构担保的证券)即使不符合CRR第404条的定义,仍可被纳入报告。
关键信息
1. 满足CRR第404条和第405条(c)、(d)的资产(第1.1至1.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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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现金
报告机构持有的现金,包括硬币和纸币。但需注意,若现金存放在其他机构,应报告在第1.3项“流入”模板中。 -
1.2 中央银行存款
报告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总额。 -
1.3 第三方政府担保资产
报告由成员国或第三国政府担保的可转让资产,若机构在该国面临流动性风险。 -
1.4 CIUs(集合投资工具)的股份或单位
报告由符合CRR第127.3条的CIUs发行的股份或单位,且其底层资产符合CRR第404.1条的定义。 -
1.5 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
报告由主权国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区域政府、地方当局、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欧洲委员会(EC)或多边开发银行(MDB)发行的、风险权重为0%的证券。 -
1.6 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报告由主权国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区域政府、地方当局或MDB发行的、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
1.7 由政府支持的信用机构发行的资产
报告由成员国中央或区域政府设立并支持的信用机构发行的、由政府担保的资产,用于非竞争性、非盈利性贷款。 -
1.8 非金融公司债券
报告非金融公司债券,按信用质量分为三个等级(信用质量步骤1、2、3)。 -
1.9 符合第124条(3)和(4)的债券
报告符合第124条(3)和(4)的债券,按信用质量步骤分类。 -
1.10 指定的债券(非第1.9项)
报告根据第52(4)条定义的债券(非第1.9项),按信用质量步骤分类。
2. 满足CRR第404条但不满足第405条(c)、(d)的资产(第2.1至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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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受流动性管理功能控制的资产
报告由流动性管理功能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具有极高或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的资产。 -
2.2 无法在30天内变现的资产
报告无法在接下来的30天内通过直接出售或回购协议变现的、具有极高或高流动性与信用质量的资产。
3. 不满足CRR第404条的资产(第3.1至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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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金融公司债券
报告非自发行的金融公司债券,按信用质量步骤分类。 -
3.2 自发行资产
报告机构自身发行的资产,按信用质量步骤分类。 -
3.3 无担保银行发行的资产
报告非自发行的无担保银行发行的资产,按信用质量步骤分类。 -
3.4 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报告非自发行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按信用质量步骤分类。 -
3.5 列于认可交易所的股票
报告非自发行且非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列于认可交易所的股票。 -
3.6 黄金
报告机构持有的实物黄金市场价值。
总结
Annex II (d) 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关于液态资产分类与报告的详细指导,确保其符合CRR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资产需满足法律和操作性双重标准,且按信用质量步骤进行细分。文档强调了透明度、可变现性、控制权及市场流动性等关键因素,并为第三国货币和特殊资产类型提供了例外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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