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9工商银行委贷合同及质押合同-修改稿_38页_1mb
报告摘要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合同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包含一份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发放与收回流程、担保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协议由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签订,用于向指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主要观点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 委托人负责提供合法来源的贷款资金,并将其存入受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 委托人需自行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并与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 委托人需自行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关费用。
- 委托人需按年手续费率 0.25‰ 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前三年在放款日一次性支付,若贷款未提前到期,需在第三年到期日支付第四年和第五年手续费。
- 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受托人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且对贷款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催收、诉讼或协助收回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
- 委托人可选择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选择不含税价格,需额外承担增值税。
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 受托人负责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发放贷款,并设立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进行核算。
- 受托人有权拒绝超额度放贷,且不承担贷款风险。
- 受托人应确保贷款资金的准确划转,并在结息日或还款日前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 受托人有权将异地贷款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机构办理,并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 受托人对贷款展期、提前还款等事项有协助义务,但不得擅自更改。
- 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受托人有权催收,并在特定条件下协助委托人起诉或扣收贷款。
- 受托人有权在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销户,相关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 借款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资金。
- 借款人需在受托人处开立还款账户,并按期还本付息。
- 借款人可行使提前还款权利,但需按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否则视为放弃提前还款权利。
- 借款人需接受委托人及受托人的监督,并配合提供财务资料。
- 借款人不得申请贷款展期。
- 借款人需承担因未按时还款导致的违约责任,包括按每日 1‰ 计收罚息。
担保方式
- 本贷款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担保人由借款人选择并经委托人审查确认。
-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债务人要求提前还款等义务。
- 担保范围内的权利包括所有到期与未到期的物业费债权,质押物为特定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费债权。
- 担保登记由受托人办理,登记期限为五年,可展期。
关键信息
- 贷款金额:4.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 6.85%,按期计息。
- 贷款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还款账户:借款人需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贷款还款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账号:3100030119100082558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茶园支行
- 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质押物为特定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费债权。
- 质押登记:由受托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有效期为五年,可展期。
- 违约责任:
- 借款人违约需按每日 1‰ 计收罚息。
- 受托人违约需按每日 5‰ 计收违约金。
-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需按每日 0.05% 支付违约金。
- 争议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合同效力: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协议结构与执行
- 协议签署: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需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
- 附件内容:
- 附件一:委托贷款还款日还本付息表,列明各期应还本金与利息。
- 附件二:贷款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 附件三:出质权利清单,列明质押物的具体物业及建筑面积。
- 合同签署页:明确各方信息及签署日期。
总结
本协议详细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强调了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仅作为中介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同时,明确了担保方式、还款流程、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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