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Discussion-Paper-on-a-new-prudential-regime-for-Investment-Firms-28EBA-DP-2016-0229_70页_1mb
报告摘要
总结:EBA/DP/2016/02 - 设计投资公司新的审慎监管框架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一份讨论文件(DP),旨在为投资公司设计新的审慎监管框架。该框架基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第575号条例(CRR)和欧洲委员会的两次咨询请求(CfA),特别是第二阶段咨询请求,要求EBA提出一个适用于非系统性且非银行类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方案。
讨论文件聚焦于投资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对客户、市场和自身的影响,并提出基于K因子的风险敏感资本要求。此外,还涉及资本质量、流动性要求、集中风险、统一监管、公司治理和薪酬政策等方面。
主要观点
1. 投资公司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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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A建议将投资公司分为三类:
- 系统性且银行类(Class 1):应适用与信用机构相同的CRD/CRR要求。
- 非系统性投资公司(Class 2):应适用更简化的审慎要求。
- 非常小且非互联的投资公司(Class 3):应适用最低限度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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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判断应基于定量指标(如规模、互联性、复杂性、跨境活动等)和定性因素(如业务模式、风险暴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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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活动包括:
- 以承诺为基础的证券承销和分销;
- 大规模自营交易;
- 向投资者提供贷款或信用。
2. 审慎监管框架设计
- 建议采用基于风险的K因子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以反映投资公司对客户和市场的风险。
- 资本要求应体现风险敏感性,即对客户和市场风险更大的公司应持有更高资本。
- 对于自身风险较高的公司,也应持有更高资本,以确保其在失败时能够有序退出。
3. 资本要求
- K因子方法:用于计算资本要求,考虑客户风险(RtC)和市场风险(RtM)。
- 固定运营成本要求(FOR):作为资本要求的“下限”,适用于非常小且非互联的投资公司。
- 初始资本要求:用于确保公司能够吸收损失并维持业务连续性。
4. 流动性要求
- 建议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但需根据投资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 流动性管理应包括定性要求,如流动性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应对机制。
5. 其他审慎考虑
- 集中风险:需监控投资公司对单一客户或交易对手的敞口。
- 统一监管:建议实施合并监管,以防止监管套利。
- 公司治理与薪酬:需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并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以防止过度风险行为。
关键信息
- 适用范围:讨论文件主要适用于MiFID投资公司(包括MiFID II投资公司),但也适用于UCITS管理公司和AIF管理公司。
- 数据收集:EBA于2016年7月启动了数据收集,截止至10月中旬,数据将用于后续的校准和影响评估。
- 公众咨询:公众意见征集截止至2017年2月2日,EBA将在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最终意见和报告。
- 简化框架:EBA认为,应为投资公司设计一个统一、简化、比例适当的审慎框架,以更好地适应其业务特点。
- 豁免延长:商品交易商的豁免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结构概述
4.1 引言
- 讨论文件的目标是征求行业对投资公司新审慎监管框架的意见。
- 强调监管框架应具有统一性、比例性和风险敏感性。
- 投资公司种类多样,需在监管中体现比例原则。
4.2 投资公司分类原则
- 建议采用定量和定性指标对投资公司进行分类。
- 系统性判断应参考G-SII和O-SII的识别标准。
- 银行类活动的定义需结合市场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4.2.1 系统性且银行类投资公司
- 应适用CRD/CRR的全部要求。
- 识别标准包括规模、互联性、复杂性、跨境活动等。
4.2.2 非系统性且非银行类投资公司
- 建议采用更简化的审慎要求。
- 资本要求应基于客户和市场风险,同时考虑自身风险。
- 需确保资本和流动性足以维持业务连续性,并在失败时有序退出。
4.2.3 非系统性且非银行类的小型投资公司
- 建议采用固定运营成本要求(FOR)和初始资本作为资本要求的“下限”。
- 适用于非常小、非互联的投资公司,如初创公司或本地化运营的公司。
- 若公司涉及客户资金管理、自营交易、承销或贷款等高风险活动,则不应适用简化资本要求。
4.3 审慎监管框架
- 资本要求:基于K因子方法,考虑客户风险(RtC)和市场风险(RtM)。
- 资本质量:建议简化资本定义和质量要求。
- 流动性要求:建议采用LCR和NSFR,但需考虑其适用性。
- 其他审慎要求:包括集中风险、合并监管、报告要求等。
4.4 其他审慎考虑
- 公司治理与薪酬:需确保治理结构和薪酬政策符合审慎原则。
- 替代方案:EBA建议可考虑适用CRR的简化版本,但需确保其适用性和比例性。
附件与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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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展示如何计算风险到公司措施(RFUM)。
- 附件2:展示总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
- 附件3:将新资本要求框架与现行框架进行对比。
- 附件4:讨论哪些资产可视为流动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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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汇总:
- 问题1:对使用G-SII和O-SII标准识别系统性且银行类投资公司的看法,以及对银行类活动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的建议。
- 问题2:对新审慎框架核心原则的反馈,包括风险敏感性、比例性、统一性等。
结论
EBA旨在通过此讨论文件,征求行业对投资公司新审慎监管框架的反馈,以期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简化、比例适当的监管体系。该体系将关注投资公司对客户、市场和自身风险的敏感性,并通过K因子方法、固定运营成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等工具,确保监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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