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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德国中央信贷委员会(Zentraler Kreditausschuss)对CEBS信用评级机构认可咨询文件的评论
一、总体观点
德国银行业对CEBS就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认可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并认为这些提案在多个关键标准之间达到了合理的平衡。ZKA认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应基于以下原则:
- 严格标准:外部评级机构必须满足严格的方法论、人员资质及内部组织要求,以确保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 国际标准参考:在实施CRD的审慎标准时,应明确引用国际上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活动标准。
- 统一与高效:认可程序应尽量统一、清晰,减少行政障碍,鼓励联合评估和间接认可,以提高市场效率。
- 避免监管套利:应避免因各国不同的认可标准而产生的监管套利机会。
- 开放市场:在不降低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对新进入者的市场准入限制。
二、对咨询文件三个主要问题的评论
1. 认可程序
- 统一程序:若多家成员国申请同一评级机构的认可,应适用统一的程序,避免因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而产生不确定性与行政负担。
- 联合评估:支持CEBS提出的联合评估机制,有助于欧洲内部市场的监管一致性,但需加快处理速度。
- 避免国家特殊性:建议国家监管机构仅在极少数情况下考虑特定国家问题,以防止对市场造成扭曲。
- 间接认可扩展:主张将间接认可机制扩展至EEA成员国及如瑞士等国家。
- 申请条件澄清:认为应明确说明,银行声明使用某评级机构的评级并不构成必须实际使用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任务。
2. 合格性标准
a) 方法论
- 通用原则:方法论规则应基于适用于所有评级方法的通用原则,如系统性、精确性、事实导向、考虑发行人集团、市场及产品特性等。
- 反对具体方法论限制:认为对具体方法论的过度规定会削弱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并阻碍方法论适应市场变化。
- 支持不指定特定方法:欢迎CEBS不支持任何特定方法论的立场。
b) 独立性
- 独立性必要性:认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是高质量评级的前提,应确保其在评估过程中避免或披露利益冲突。
- 强制披露:建议将利益冲突的披露义务改为强制性,以符合IOSCO标准。
c) 持续审查
- 持续审查重要性:认为评级机构必须定期审查其评级,至少每年一次,以确保评级的时效性与质量。
- 信息透明度:持续审查过程中,评级机构需向监管机构提供与IOSCO第3章要求一致的信息,包括方法论变更的及时通知。
d) 透明度与披露
- 统一披露标准:建议评级机构在申请认可时,遵循国际公认的披露标准,以提高透明度和可比性。
3. 映射机制
- 一致性要求:德国银行认为,对评级结果与信用质量等级的映射应保持一致,避免不同监管机构对同一评级赋予不同风险权重。
- 支持CEBS观点:认为CRD中关于一致映射的规则足够清晰,无需超出技术标准设定额外要求。
- 数据监控与调整:强调监管机构应持续监控外部评级机构的违约率,并根据需要调整映射。
- 数据灵活性:若缺乏定量数据,应允许监管机构使用其他可用数据(如评级机构自身评估)进行映射。
- 保守方法应用:在使用定性信息和比较时,应采取适当保守的处理方式,但避免不必要的限制性假设。
- Basel框架参考:欢迎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南,但指出其存在若干问题,如长期三年CDR的处理方式及与信用质量等级的对应关系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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