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所-汽车4S店能否推介汽车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2018.8.2-3页
报告摘要
汽车4S店能否推介汽车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
核心内容
汽车4S店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通常会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贷款产品推介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近年来,此类服务已成为4S店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然而,该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在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方面,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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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如果4S店属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其从汽车金融公司收取的费用属于合法的劳务报酬。
- 但若缺乏相应资质,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例如,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曾判决某4S店因未取得金融中介资质而收取的费用为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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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问题的实务争议
- 虽然部分服务(如保险代理)需取得特定资质,但并非所有服务都必须事先审批。
- 实务中,对于是否需要金融中介资质,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导致企业在合规操作上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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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的最新执法思路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对某4S店作出处罚,认为其从F公司收取的额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但已提供等价服务的费用未被认定为贿赂。
- 执法机关更关注的是额外费用是否具有合理目的及是否构成对交易的不当影响,而非4S店是否具备金融中介资质。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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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汽车4S店自2004年起与F公司合作,提供汽车贷款服务并收取费用。2015年9月,F公司为与B公司竞争,额外支付300元/单或400元/单的服务费。至案发,该4S店共收取额外费用341,000元。 -
处罚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额外费用为商业贿赂,对该4S店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服务内容
包括向客户介绍贷款计划、协助提交申请、处理抵押登记、介绍附加产品等。这些服务由4S店的融资部门负责。 -
执法差异
大名县法院认为4S店需具备金融中介资质,否则收取费用即构成商业贿赂;而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则更关注费用是否具有合理对价及是否影响交易公平。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影响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将“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明确列为商业贿赂的主体之一。这意味着,执法机关未来将更加关注那些可能影响交易决策的第三方行为,如汽车金融公司向4S店支付额外费用以换取更多客户推荐。
建议
- 企业应关注执法动态:汽车零售企业、汽车金融公司及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类似案件的执法变化,以规避合规风险。
- 开展企业自查:确保服务费用的收取符合法律规定,明确服务内容与费用之间的对价关系。
- 明确资质要求:在涉及金融中介服务时,应核实是否需要特定资质,并据此调整合作模式与费用结构。
总结
汽车4S店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推介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资质规定和执法标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执法机关正逐步转变思路,更注重费用是否具有合理对价及是否影响交易公平,而非单纯依据是否具备资质。因此,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合理设置费用结构,以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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