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_25页_492kb
报告摘要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结
核心内容
本标准由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11月20日公布,并于2026年5月24日修订,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主要观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涉及多个关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组织、瓦斯管理、通风系统、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控、设备与工艺使用、监控与通讯系统、供电系统、建设与改扩建管理、安全责任落实等。标准明确了各方面的具体判定情形和操作要求,强调了制度执行与技术措施的重要性。
关键信息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17个方面
-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瓦斯超限作业
-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 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 超层、越界开采
- 有严重水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有冲击地压危险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自然发火严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 未按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边坡发生严重变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未按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期间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范围生产
- 实行整体承包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转包、分包等行为
-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或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具体隐患情形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10%;
- 季度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30%;
- 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限员规定20%(省级批准的不计入);
- 采掘作业进入防突措施超前距内未采取措施。
2. 瓦斯超限作业
- 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规定限值未采取处理措施;
-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包括可解吸瓦斯量、抽采率、残余瓦斯含量等);
-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未达标或数据造假。
3.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供风量低于需风量75%;
- 未设置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通风机能力不一致;
- 采用串联通风;
- 未形成完整通风系统;
- 未实现分区通风;
- 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 风墙、风门不符合规定导致风流短路;
- 采煤工作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超限。
4. 超层、越界开采
- 超出开采煤层层位或坐标控制范围;
- 未经设计、审批进入安全煤柱或破坏其结构。
5. 有严重水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未查明充水水源和通道;
- 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 在需探放水区域未进行探放水;
- 探放水钻孔数量、位置、止水套管长度不达标;
- 数据造假;
- 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尺寸不符合规定;
- 未及时撤出受水患威胁区域人员;
- 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 排水系统能力不足;
- 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变水文地质性质。
6. 有冲击地压危险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未开展冲击地压灾害等级鉴定或弄虚作假;
- 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 未采取解危措施或未进行效果检验;
- 存在孤岛煤柱开采、采掘距离不足、平行作业等违规行为;
- 支护措施不达标;
- 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超过安全速度。
7. 自然发火严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未采取防灭火措施(如灌浆、注惰性气体等);
- 自然发火征兆未处理或未撤出人员;
- 未按规定封闭、启封火区。
8. 使用应当淘汰的设备、工艺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或工艺;
-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安全标志;
- 电气设备选型与瓦斯等级不符;
- 防爆设备存在失爆现象;
- 未按规定选用炸药或数码雷管。
9. 未按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
- 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调度通信系统等;
- 数据过滤、篡改、隐瞒或销毁;
- 甲烷传感器设置不合规、功能失效;
- 未实现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
10. 露天煤矿边坡隐患
- 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
- 工作台阶高度或平盘宽度超出设计范围;
- 边坡位移加速未采取措施;
- 边坡出现滑坡、裂缝等现象未及时处理。
11. 未采用双回路供电
- 单回路供电;
- 双回路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或母线段;
- 一回路故障或检修期间仍组织生产。
12. 新建、改扩建煤矿违规生产
- 建设期间组织采煤(联合试运转除外);
- 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或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范围生产。
13. 整体承包违规
- 未采用整体承包形式发包;
- 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承包方转包、分包井下作业。
14. 改制、合并、分立期间管理缺失
-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 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5. 其他重大隐患
- 剥离工程发包给个人或多家单位;
- 未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安全生产;
-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
- 瓦斯等级鉴定未按规定进行或弄虚作假;
- 未按规定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
- 隐瞒采掘工作面或下井人数;
- 提升装置、输送机、防突措施等未安装或失效;
- 违反作业规程进行空顶作业或未保持安全出口;
- 锂电池充电未在专用硐室进行或未配备传感器。
总结
本标准详细列举了煤矿安全生产中可能存在的17类重大事故隐患,并对每类隐患的判定情形、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其核心在于强调制度执行、技术规范、设备安全和人员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可控。适用于各类煤矿,对隐患的识别和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是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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