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世界发展银行全球_Optimal_Pre-Merger_Notification_Mechanisms___Incentives_and_Efficiency_of_Mandatory_and_Voluntary_Schemes_27页_273kb
报告摘要
总结:Optimal Pre-Merger Notification Mechanisms
核心内容
本文探讨了两种主要的并购控制机制——强制性机制和自愿性机制,并分析了它们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效率和激励效果。研究重点在于比较这两种机制在控制反竞争并购方面的表现,并提出最优的预并购通知机制设计。
主要观点
- 全球并购控制机制的多样性: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基于交易规模的强制性机制,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采用自愿性机制,企业自行决定是否通知监管机构。
- 信息不对称是关键因素:并购的竞争力影响是企业私有信息,监管机构只能通过可观察但不可验证的参数(如交易规模 $S$ 和反竞争风险 $\rho$)进行判断。
- 强制性机制:基于交易规模的阈值,所有达到该规模的并购必须通知监管机构。然而,该机制存在效率损失,因为一些无风险的并购可能被错误审查,而一些高风险并购可能未被审查。
- 自愿性机制:企业首先决定是否通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随后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审查。该机制具有两个优势:一是监管机构可以利用更多信息(包括可验证和不可验证参数)进行决策;二是企业自行通知的行为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关于并购竞争风险的有用信息。
- 混合机制的优势:如果罚款不足以激励企业自行通知,最优机制是将小规模交易设为自愿,而大规模交易设为强制通知。混合机制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并减少错误。
- 补救措施的作用:补救措施可以作为“胡萝卜”政策,降低自愿机制的执行成本,因为它能缓解企业自报的激励不兼容问题,使监管机构无需对所有未通知的并购进行审查。
关键信息
1. 模型设定
- 交易规模 $S$:代表并购的经济价值,是可观察参数。
- 反竞争风险 $\rho$:代表并购对社会福利的潜在负面影响,是私有信息。
- 社会福利变化:由 $\theta S$ 表示,其中 $\theta = {-1, 1}$,代表并购是反竞争还是竞争性的。
2. 强制性机制
- 定义: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必须通知监管机构。
- 执行成本:监管机构对所有达到阈值的并购进行审查,即使它们可能无竞争风险。
- 公式:审查的决策依据是 $\rho S > C$,其中 $C$ 是审查成本。
- 问题:存在两类错误,即审查无风险并购(Region III)和忽略高风险并购(Region II)。
3. 自愿性机制
- 定义:企业决定是否通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随后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审查。
- 优势:
- 监管机构可以利用更多信息(包括 $\rho$)进行决策。
- 企业通知行为提供了关于竞争风险的线索。
- 执行成本:比强制性机制低,因此能审查和阻止更多反竞争并购。
- 公式:激励兼容条件为 $X(S) \geq \frac{U(S, \theta_{-1})}{F}$,其中 $X(S)$ 是审查概率,$F$ 是罚款金额。
4. 混合机制
- 定义:小规模交易为自愿机制,大规模交易为强制机制。
- 优点:
- 提高了审查效率。
- 减少了错误审查的可能性。
- 补救措施的作用:可以降低自愿机制的执行成本,使监管机构无需对所有未通知的并购进行审查。
5. 结论
- 自愿机制更优:在罚款上限合理的情况下,自愿机制比强制性机制更有效,因为它能减少执行成本并提高审查效率。
- 监管机构的策略:在自愿机制中,监管机构需设定审查概率 $X(S)$,以确保企业自报反竞争并购。
- 政策建议: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并购控制机制时,应考虑采用混合机制,结合自愿与强制通知,以提高效率和减少错误。
图表说明
- 图1:比较了强制性机制和自愿性机制的审查边界。强制性机制以垂直线 $S^*$ 为审查标准,而自愿机制基于更复杂的条件。
- 图2:展示了自愿机制的审查边界 $pp$,它比强制性机制的边界 $qq$ 向内移动,表明审查成本更低,审查范围更广。
总体评价
本文指出,自愿机制在信息利用和执行成本方面优于强制机制,尤其是在能够通过补救措施和适当的罚款设计激励企业自报的情况下。混合机制结合了两者的优点,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优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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