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经合组织经济数字化中期报告-2018.6-16页-2mb
报告摘要
风云激荡蓄势待发 —— 经合组织经济数字化中期报告及欧盟委员会数字税提案评述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围绕经济数字化对国际税收体系带来的挑战展开,重点分析了OECD中期报告与欧盟委员会数字税提案之间的异同,以及如何在当前全球税收体系下应对数字化企业利润分配问题。
主要观点
1. 数字化企业征税问题的核心
- 数字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收入,但往往没有在来源国设立实体,导致来源国无法有效征税。
- 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基于“实体存在”来分配征税权,而数字化企业可能在没有实体的情况下创造价值,从而引发对现行规则的质疑。
2. OECD与欧盟的不同立场
- OECD:强调在价值创造地征税,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联结度(nexus)及利润分配规则,但尚未就是否需要修订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共识。
- 欧盟:更倾向于将数字化企业征税问题视为政治问题,主张将征税权向来源国转移,通过“显著数字化存在”提案,将某些数字化服务视为在来源国“存在”,并据此征税。
3. 价值创造地的界定
- 数字化企业是否在来源国创造价值,成为争议的核心。
- 数据、用户参与和无形资产是数字化商业模式中价值创造的关键因素,但如何量化这些因素仍存分歧。
- 欧盟提案将与数据及用户相关的活动视为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功能,从而赋予来源国征税权。
4. 临时措施的争议
- 临时措施(如数字化服务税)虽能缓解当前的征税权不匹配问题,但存在双重征税、合规成本高、影响企业投资与创新等潜在问题。
- OECD与欧盟均认为,临时措施应具备针对性,且需与现有税收协定协调。
5. 税基侵蚀与不公平竞争
- 数字化企业可能因利用低税率国家的结构而侵蚀来源国税基。
- 有观点认为,数字化企业有效税率较低,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但此论点基于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的假设,未必适用于所有情况。
关键信息
1. 欧盟提案内容
- 适用范围:对通过数字化界面提供的广告、平台服务及数据传输等收入征税。
- 征税门槛:
- 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
- 欧盟内应税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
- 利润归属:基于“显著数字化存在”(DEMPE)原则,将与数据和用户相关的活动视为在来源国执行。
- 征税方式:基于总额征税,可能引发双重征税问题。
2. OECD中期报告
- 核心议题:联结度与利润分配。
- 未提出明确建议:未就是否修改国际税收规则达成一致,但强调需继续研究数字化对价值创造的影响。
- 分组意见:
- 第一组:认为需调整规则以适应数字化商业模式;
- 第二组:认为问题影响广泛,需全面改革;
- 第三组:认为BEPS项目已基本解决相关问题。
3. 临时措施设计原则
- 临时措施需有针对性,避免影响全球投资和创新。
- 需与税收协定协调,避免双重征税。
- 需遵循国际协议(如WTO)以确保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4. 对数据价值的争议
- 数据是否构成价值创造的核心,仍是各国争论的焦点。
- 有观点认为数据如同自然资源,应由数据所在地征税;也有观点认为算法和无形资产创造价值,应由居民国征税。
5. 税收政策的平衡
- 需在公平性与税收体系支持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 临时措施和长期方案均需考虑政治共识和全球协调,否则可能引发不协调的单边措施。
未来展望
- OECD将在未来两年内进一步研究价值创造地的定义,以期为全球共识提供基础。
- 欧盟提案可能成为短期内的征税工具,但其适用范围与操作性仍需细化。
- 建议各国在制定政策时应避免保护主义,并保持对投资与创新的开放态度。
毕马威观察要点
- 数字化企业征税问题不应成为全面变革国际税收规则的依据。
- 临时措施可能带来双重征税、合规成本高及影响初创企业等问题。
- 欧盟提案偏向于重新分配征税权,而非单纯对价值创造征税。
- 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坚持寻求全球共识,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公平。
结论
- 经济数字化对传统国际税收体系构成挑战,但问题本质是商业模式变化,而非数字化本身。
- 各国尚未就如何精确识别价值创造地或重新分配征税权达成一致。
- 临时措施和长期方案均需全球协调,否则可能造成征税权冲突和国际税收体系混乱。
建议
- 应在价值创造地与征税权分配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 临时措施应审慎设计,避免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 需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统一、公平的征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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