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5-KPMG_China-争取更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方法_4页_419kb
报告摘要
四期中国快讯: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
主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销前,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允许分摊土地增值税并申请退税。
一、适用对象
项目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且企业注销当年出现亏损。
二、计算方法
首先,计算各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总额 ×(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 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其次,减去该年度已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可用来申请退税。
三、公告的影响
该公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申报提供了确定性,避免了与税务机关个案协商的需要。
四、生效追溯
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注销税务登记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企业。
五、未明确问题
- 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完成注销的企业,是否适用该政策。
-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在处理2010年申报时考虑本公告,关注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澄清不明晰的事项,以便准确应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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