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3-申万宏源-中国证券业协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配套措施的评析_制度微调透露配售取向_14页_442kb
报告摘要
2014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4年是中国新股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一年。为适应市场变化,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对新股发行相关规则进行了多项制度性调整,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市场理性度、增强透明度与公信力,并为未来注册制改革做好准备。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制度微调与自主配售规范
- 明确配售原则:配售原则要求“清晰、明确、合理”且“可预期”,并引入了“独立研究及评估能力”作为投资者条件的核心标准。
- 取消个人定价能力要求:取消了个人投资者需“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的规定,以适应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新股询价环境。
- 差别备案机制:除“六类”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需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备案,备案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市值计算基准日调整:将市值计算基准日调整为发行上市前20个交易日的流通市值均值1000万元(含)以上,强调投资者应非以打新为目的持有市值。
- 机构为单位报价:未来网下配售将以机构为单位报价,而非配售对象,这可能削弱机构原有的“团队作战”优势,增加报价协调难度。
2. 建立跟踪分析与评价体系
- 主承销商分类管理:主承销商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B、C三类,A类需达到90分及以上,C类则面临“谨慎对待”甚至“黑名单”风险。
- 网下投资者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包括“机制完备性、报价合理性、展业合规性和投资理性度”四个指标,取消“参与活跃度”,强调理性询价。
- 黑名单制度:违规投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期限从6个月到永久不等,被证监会市场禁入的投资者需在禁入期满后36个月内不得重新备案。
3. 引导合理询价与关注上市余额
- 报价区间引导:协会认可报价在中位数上下10%区间内的机构为理性投资者,但最终定价仍需发行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 上市余额考核:通过获配股票上市后第3日和第10日的余额情况来评估投资者的“投资理性度”,余额超过获配量80%或50%将获得加分奖励。
4. 规范与加强过程监管
- 第三方见证机制:主承销商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过程进行见证,以增强公信力。
- 规范路演推介:路演期间的交流需以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为依据,不得对报价或二级市场价格进行预测。
- 加强内部管理:承销商需对内部信息知情人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泄露报价信息、操纵定价、劝诱高价报价等行为。
5. 网下配售新变化
- 年金保险优配:年金保险类投资者作为新增优配对象,其获配比例尚未明文规定,但有潜力获得更高收益。
- 回拨比例调整:为鼓励网上投资者参与,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上调,导致网下平均初始占比下调。
- 有效报价范围:有效报价范围的扩大取决于网下投资者的报价集中度,主承销商在定价过程中将发挥协调作用。
结论
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IPO市场逐步向市场化、规范化方向迈进。通过细化规则、引入评价体系、强化监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理性打新行为,提升了市场参与者的专业性与合规性。然而,制度的实施仍需时间验证,未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市场公平与效率,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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