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关于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_3页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反馈意见
核心内容
本文档是关于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所收到的反馈意见,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回复。反馈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出具,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多个关键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核查意见。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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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与资金来源
发行人承担了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如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等。这些项目不产生收益,但建设资金有明确的政府补助来源,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全额覆盖建设资金及融资利息。项目竣工后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
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
收到的政府补贴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证监会要求进一步说明补贴的背景、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关依据。同时,关注补贴是否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并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
项目后续维护成本与负债风险
发行人需说明是否承担标的项目后续维护的其他成本,是否存在形成预计负债的可能,以评估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项目所有权归属核查
发行人律师需对标的项目所有权归属相关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以确保项目资产权属清晰、合法。
关键信息
- 项目类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
- 资金来源:政府明确补助,确保建设资金及利息的覆盖。
- 资产处理方式:项目竣工后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 政府补贴会计处理:
- 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 需说明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资产减值风险:由于补贴资产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需评估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
- 后续维护成本:需说明是否承担维护成本及是否可能形成负债。
- 法律核查要求:律师需核查项目所有权归属文件的有效性,并出具相关意见。
反馈要求
证监会要求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若无法按时回复,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未按期回复或理由不充分,可能导致终止审查。
回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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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补充说明:
- 标的项目的建设背景、政府补贴来源及会计处理依据。
- 是否承担后续维护成本,是否存在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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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核查:
- 政府补贴的实质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是否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计提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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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核查:
- 标的项目所有权归属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出具核查意见。
结论
该反馈意见旨在确保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特别是针对非收益性项目的资金来源、会计处理及资产权属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反馈内容涉及会计准则适用性、资产减值风险及潜在负债风险,需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详实的补充说明与核查意见,以满足监管要求并推进债券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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