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_The_Taxation_of_Multinational_Enterprises_in_the_European_Union_6页_141kb
报告摘要
总结:欧盟跨国企业税收体系的改革
核心内容
欧盟跨国企业(MNEs)的现行税收体系基于“来源”原则,即每个国家根据企业在该国产生的收入分别征税。该体系要求企业为每个业务单元保持独立账簿,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ALP)进行定价,以防止利润转移。然而,这一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合规成本高、税收规则不统一以及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管。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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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体系的问题:
- MNEs需应对27个成员国的税收规则,导致合规成本高昂。
- ALP原则在实践中无法准确反映独立交易价格,导致企业投资和债务能力受限,影响组织结构选择。
- 监管困难使利润转移、双重征税和税收漏洞成为普遍现象。
- 不同国家对跨境股息和利息的征税方式(如来源与居住地原则)加剧了税收不一致。
- 税收对跨国投资和企业选址产生扭曲效应,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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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必要性:
- 欧盟企业与税务机关普遍呼吁改革,以增强企业全球竞争力。
- 改革应旨在减少扭曲和提高效率,而非统一税率。
- 现行系统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跨国业务结构和资本流动。
关键信息
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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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税基(CCTB)
- MNEs可在欧盟层面选择统一的税基定义,然后按公式分配至各成员国,使用各自税率。
- 优点:允许集团内部损失抵消,简化税务流程。
- 缺点:成员国在集团税务规则上存在差异,难以统一;缺乏充分的经济证据支持其实施。
- 实施方式:通过增强合作机制逐步推行,而非全欧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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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分配(FA)
- 根据资产、销售额和员工数量等指标分配利润,替代SA/ALP系统。
- 优点:减少税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 缺点:可能引发对生产要素的扭曲激励,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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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的预估征税(Decentralised Presumptive Taxation)
- 以企业价值、销售额或就业人数等指标作为税基,替代利润征税。
- 优点:简化税制、提高中性,保留成员国税务自主权。
- 缺点:可能重新引发转移定价问题,但利润仅占价值的一小部分,影响较小。
- 需采用纯来源征税,避免对储蓄收入再征税。
改革目标
- 一个高效的跨国税收体系应具备以下特征:
- 消除各司法辖区对企业收入的独立核算。
- 采用统一的税基定义。
- 放弃对实际利润的征税,转而对正常利润或企业活动的预估指标征税。
税率协调
- 无需统一税率:成员国间的税率竞争有助于吸引资本,因此无需统一税率。
- 税率差异将逐渐缩小:但不会完全消失,因为投资选址受多种因素影响,税收只是其中之一。
结论
现行欧盟跨国企业税收体系存在严重扭曲和效率损失,需进行改革。改革方向包括采用共同税基或分散预估征税,但均需平衡效率、中性和成员国自主权。目前,欧盟尚未达成一致实施共同税基,而分散预估征税作为替代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与效率优势。
参考文献
- Devereux & Keuschnigg (2009):独立交易原则的扭曲效应。
- Fuest (2008):欧盟共同税基提案的分析。
- Klemm (2001):公式分配方法的经济评估。
- Nicodème (2009):企业所得税与经济扭曲的关系。
- OECD (1998):有害税收竞争的全球影响。
- Sadka & Tanzi (1993):企业总资产征税的设想。
- Bradford (2004):X税作为企业活动的消费型税种。
CEPS简介
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成立于1983年,是欧盟内具有权威性的智库之一。其研究涵盖经济、能源、金融、司法、政治等多个领域,并通过任务小组、会议、研讨会等形式推动政策讨论与研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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