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8-新时代证券-中小盘IPO专题_CDR系列十一_CDR从严监管_暂不安排转换制度_7页_669kb
报告摘要
CDR系列十一:CDR从严监管,暂不安排转换制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配套修订《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标志着CDR(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的正式确立。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从严监管,并暂不安排CDR与基础证券的相互转换,旨在确保CDR发行的规范性与投资者保护。
主要观点
- CDR管理规则确定:《管理办法》内容与公开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明确了CDR的定义、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投资者保护机制。
- 取消盈利要求:《首发办法》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取消了创新企业境内上市的盈利要求,允许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上市。
- 严格审批机制:CDR发行需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及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双重审核,提高上市门槛。
- 暂不安排转换机制:CDR与基础证券原则上不安排相互转换,预计在机制成熟后,CDR将作为“沪伦通”的主要形式,届时可能出台完整的转换规则。
- 投资者保护强化:取消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单独表决程序,由证券交易所规则统一规定CDR的暂停与终止上市情形。
关键信息
1. CDR的定义与发行条件
- 定义: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发行条件: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 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2. 存托机构规定
- 可担任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子公司;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无需证监会批准)。
- 职责:
- 协助发行上市;
- 基础证券的保管;
- 维护持有人名册;
- 存托凭证签发与注销;
- 代理行使表决权及分红派息。
- 取消服务:不再提供持有人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公开披露资料的查询、复制服务。
3. 投资者保护机制
- 取消单独表决程序:存托凭证持有人不能单独决定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修改存托协议等事项。
- QFII、RQFII投资限制:新增第四十四条,限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CDR的投资比例,计算基础为境内上市的存托凭证。
4. 创新企业上市规定
- 取消盈利要求:符合试点要求的创新企业不适用于“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 保荐机构调整: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上市当年亏损不视为保荐机构违规,但若盈利企业亏损则会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
5. 配套规则与监管措施
- 6套配套规则:包括上市监管、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强化CDR的监管。
- 试点企业选取标准:
- 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产业;
- 境外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 未上市企业需满足收入或估值要求,或具备技术优势。
6. CDR发行方式与定价机制
- 红筹企业只能以新增证券发行CDR:不能通过减持或回购流通股份发行CDR。
- 定价参考:可能引入A股行业估值水平、市销率、市净率等指标,促进价格发现。
总结
此次CDR制度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但同时强调了监管的严格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完善。尽管取消了盈利要求,但对企业的行业属性、市值、营收、技术优势等提出了更高标准,确保CDR发行的质量。此外,暂不安排CDR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机制,表明监管层在制度成熟前保持谨慎,未来可能随着市场发展逐步完善。整体来看,CDR制度的建立为创新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也伴随着更为严格的合规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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