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说明)-2020.6-21页_567kb
报告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总结
核心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数据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权利,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该条例是深圳作为国家数据立法试点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等手段,为数据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主要观点
- 数据作为基础战略资源:数据在推动经济转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
- 数据立法的必要性:深圳需通过立法应对当前数据领域缺乏系统性规范、数据权责不清、数据流通不畅等问题,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通过明确数据权属、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等方式,为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 促进新型智慧城市与“数字政府”建设:条例将深圳在政务服务改革中的创新经验制度化,推动政府管理和服务向数据驱动转型。
- 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通过设定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数据收集与处理原则、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和认证制度等方式,保障数据活动安全有序。
关键信息
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 响应国家战略: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需率先开展地方数据立法,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 服务地方实践:条例旨在解决深圳在数据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管理、数据市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瓶颈和现实问题。
- 促进数据跨境与区域融通:为应对国际数据规则差异,条例提出建立数据跨境国际合作机制,推动数据在深港澳及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二、拟解决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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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问题
- 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规定数据收集、处理的合法性与透明性。
-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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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配置问题
- 明确数据权的财产权属性,区分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等类型。
- 保障数据权属清晰,为数据流通与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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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构建问题
- 设立数据要素市场统筹管理机制,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定价、评估等制度建设。
- 建立数据融合机制,促进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数据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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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管理权责不清晰问题
- 明确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由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
- 规范公共数据的收集、共享、开放、应用等行为,建立统一管理机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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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发应用瓶颈问题
- 强化公共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与可用性。
- 推动数据驱动的公共服务创新,建立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
三、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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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概念界定:
- 数据定义为对客体的数字化描述,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数据。
- 引入“主体-场景-表现形式”定义模式,适用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社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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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制度:
- 首次提出“数据权”概念,明确其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受偿等权利。
- 公共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市政府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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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理架构:
- 设立市数据工作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统筹数据管理工作。
- 明确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为统筹部门,协调各行业数据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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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
- 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
- 规范数据收集与处理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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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管理与应用:
-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共享与开放平台。
- 实施“无偿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机制,推动数据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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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 设立专门章节,从统筹管理、市场主体规范、数据融合、跨境合作、质量保障、价值评估等八个方面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 鼓励企业参与数据交易,建立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和资产估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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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管理:
- 明确数据收集者、处理者的安全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审计、容灾备份、出境评估等制度。
- 与《网络安全法》进行制度衔接,保障数据跨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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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规定数据主体与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数据保护规定、阻碍监管等行为的处罚。
- 设立容错机制,鼓励公共管理机构在数据创新中依法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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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归属国有资产
- 公共数据被界定为新型国有资产,符合现行国有资产法规精神,有利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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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资产管理
- 虽未完全适用传统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但条例授权市政府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推动数据资产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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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与公共数据权的关系
- 公共数据权归属国家不影响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权利,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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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 公共数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为国有企业合法开发利用数据提供依据,间接拓宽其数据获取渠道。
总结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深圳在数据领域立法的重要尝试,旨在构建数据治理的法治框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服务新型智慧城市与“数字政府”建设,同时探索数据跨境与区域融通机制。条例通过明确数据权属、规范数据活动、建立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机制、完善数据市场体系,为深圳乃至全国的数据治理和产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与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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