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2010-07-16-28CEBS-comment-letter-ED-2010-4-FVO29_5页_175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对IASB《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草案的评论
核心内容
2010年7月16日,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提交了关于其《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ED/2010/4)的公开意见。CEBS由欧盟各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组成,关注金融会计和披露标准的改进,以增强银行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从而加强市场约束。
主要观点
1. 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
- CEBS认为,IASB在ED中仅针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讨论“自身信用风险”(OCR)的影响,而不包括其他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如持有待售和衍生工具),这一做法存在局限。
- CEBS认为,只有那些能够被实体实现的OCR收益才应计入财务报表,对于长期或流动性较低的金融工具,银行可能无法有效实现相关收益。
- 因此,CEBS建议IASB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将OCR影响的处理方法扩展到更广泛的公允价值通过损益计量的负债。
2. 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处理
- CEBS支持IASB对金融负债的“分拆”方法(bifurcation),认为其有助于实务操作。
- 然而,CEBS指出,IASB对资产和负债的处理存在不对称,特别是在OCR的会计处理上,资产仅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而负债却有三个条件,这种差异缺乏合理的解释。
- CEBS建议IASB应重新考虑对金融资产的分拆要求,以实现资产与负债处理的对称性,同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不一致。
3. 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会计处理
- CEBS欢迎IASB提议将OCR变动的影响从损益表中排除,计入综合收益(OCI),认为这有助于减少 OCI 的波动性。
-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金融负债与资产密切相关,可能导致会计错配,此时应将OCR变动全部计入损益。
- CEBS还建议,OCR的累计收益和损失应在资产负债表或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以提高透明度。
4. 一阶段与两阶段方法
- CEBS认为一阶段方法优于两阶段方法,因为OCR不反映实体的经营业绩。
- 然而,CEBS强调应确保OCR变动的测量具有可靠性,以支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有用性。
5. 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再循环”机制
- CEBS认为,当金融负债在到期前被结算或转移时,OCR的累计收益和损失应重新计入损益,以实现财务报表的忠实反映。
- CEBS指出,OCR收益通常不频繁实现,因此再循环的频率应受到限制。
6. 自身信用风险的计量
- CEBS不反对使用IFRS 7中的指导来确定OCR变动的影响,但认为应加强相关披露要求。
- 当前银行的财务报表对OCR的计量方法披露不足,建议增强IFRS 7第10段的披露要求,涵盖所有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并要求解释OCR的计量方法及其参数变化的影响。
关键信息
- CEBS认为OCR的会计处理应更加审慎,确保信息的有用性与可实现性。
- 金融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处理引发CEBS的担忧,建议IASB进行更全面的分析。
- CEBS建议加强OCR相关的披露,以满足监管和使用者的需求。
-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应与金融资产的处理保持一致,以实现财务报表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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