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清科观察:VC-PE监管环境渐趋完善多头监管等问题仍有待梳理_5页_227kb
报告摘要
清科观察:VC/PE监管环境渐趋完善,多头监管等问题仍有待梳理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由清科研究中心于2012年4月发布,旨在分析中国VC/PE行业监管政策的现状与问题。文章指出,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出台,我国VC/PE行业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多头监管、定义模糊、非法集资界定不清及行业协会缺乏市场化等问题。
主要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
| 监管机构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主要监管内容 | 政策法规 |
|---|---|---|---|---|
| 国家发改委 | 创业/股权投资企业 | 备案制/审批制 | 1.创业投资企业需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br>2.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制;<br>3.规范募集方式,禁止变相公募;<br>4.对国有股转持、改制等有具体规定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 |
| 商务部/外管局 | 涉外VC/PE基金 | 备案制 | 1.外商投资创投企业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br>2.投资比例达25%可享受优惠政策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 |
| 证监会 | 涉及IPO退出的VC/PE | 审批制 | 1.投资于上市公司需审批;<br>2.通过上市退出需经证监会审查 | 《证券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 |
| 银监会 | 商业银行 | 审批制 | 1.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创投/私募股权基金;<br>2.限制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 《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 | 审批制 | 1.重大股权投资需核准;<br>2.非重大股权投资需备案;<br>3.定期提交报告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 |
| 国资委 | 国有VC/PE | 审批制 | 1.国有股转持政策;<br>2.国有创投企业改制有特定规定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 |
关键问题分析
1. 多头监管问题依然存在
- 美元基金与境内基金监管冲突:境外注册、境内从事业务的美元基金受商务部及外管局监管,而境内注册的基金受发改委监管,造成监管重叠与模糊。
- 国有背景机构双重监管:国有VC/PE机构同时受发改委与国资委监管,导致管理复杂。
- 券商直投基金双重管辖:部分券商直投基金既受证监会监管,又在发改委备案,监管体系不统一。
2. 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定义模糊
- 政策定位差异:创业投资(VC)采取自愿备案制,股权投资(PE)采取强制备案制。
- 缺乏系统界定:目前仅通过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来区分VC与PE,缺乏深入、系统的定义,导致监管盲区。
3. 非法集资尚未明确定义
- 政策规定:禁止通过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本,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 司法解释:非法集资通常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但政策中未明确界定,存在监管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
4. 行业协会缺乏市场化机制
- 现状:我国PE行业协会多为政府主导设立,市场化自律组织较少。
- 对比:欧美PE协会为市场自发形成,成员与经费均来自行业内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与独立性。
总结与建议
本文档指出,尽管我国VC/PE行业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仍面临多头监管、定义模糊、非法集资界定不清及行业协会缺乏市场化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梳理监管职责,明确VC与PE的界定标准,完善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并推动市场化自律组织的发展,以促进VC/PE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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