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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关于CEBS对自有资金定义审查的第4(b)号技术咨询请求
核心内容
该文档是欧洲委员会(Commission services)向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出的关于修订第4(b)号技术咨询请求的信函。信中说明了由于时间限制和数据收集难度,CEBS在原有时间框架内难以完成对自有资金的定量分析。因此,委员会决定对技术咨询请求进行调整,以确保CEBS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支持后续政策制定。
主要观点
- 时间限制调整:原定于2006年6月结束的定量分析数据收集时间被延长,以缓解CEBS成员在数据收集和处理上的压力。
- 数据收集范围变化:CEBS成员将仅需提供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数据,而非原定的2006年6月30日。
- 强调高质量数据的重要性:委员会强调,尽管全面覆盖所有机构可能有难度,但高质量、全面的数据对于政策制定至关重要。
- 关注混合资本工具(Hybrids):特别要求CEBS成员提供关于混合资本工具的额外数据,以支持对这类资本工具的政策研究。
- 数据提交截止日期:混合资本工具的数据需在2007年2月28日前提交,并可附带CEBS的定性评论。
关键信息
修订后的技术咨询请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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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分(分类框架):
- 分类框架(taxonomy)保持不变。
- 数据提交截止日期调整为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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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分(数据):
- 数据收集截止日期调整为2006年12月31日。
- 原定提交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现仍沿用。
混合资本工具(Hybrids)的数据要求
CEBS成员需按以下分类提供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定量数据:
- a) 创新与非创新资本
- b) 非累积信托优先股;通过静默合伙权益贡献的股权;无到期日的非累积深度次级票据;具有股票结算机制的永久债券;其他
- c) 优先于普通股本;优先于其他工具以及普通股本
- d) 无到期日;有到期日
- e) 发行方在赎回条款上有完全灵活性(除前5年外);持有方在赎回条款上有一定灵活性
- f) 调整幅度 < 100 bps;调整幅度 > 100 bps;无调整
- g) 破产时无赎回义务的契约灵活性;无契约灵活性
- h) 累积;非累积
- i) 发行方不可暂停支付;发行方在以下情况下可暂停利息支付:违反限额;未支付其他股本股息;偿债能力困难;破产;其他
- j) 有替代票面利率满足机制;无替代票面利率满足机制
- k) 有实物支付(Payment in Kind)机制;无实物支付机制
- l) 有股票结算机制(Principal Stock settlement);(如适用,需注明是否有限制);无股票结算机制
- m) 混合资本工具直接由信贷机构发行;通过特殊目的实体(SPE)发行
- n) 混合资本工具以欧元、英镑、美元、日元计价
其他要点
- 数据质量:委员会希望CEBS成员利用额外时间,以及提前通知企业收集数据的机会,尽可能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
- 合作与支持:委员会对CEBS在自有资金审查中的贡献表示赞赏,并期待继续与CEBS合作推进相关工作。
总结
该文档反映了欧洲委员会对CEBS在自有资金定义审查过程中所面临挑战的理解,并对其技术咨询请求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以确保数据收集工作的可行性和质量。同时,委员会特别关注混合资本工具的数据,希望CEBS在该领域提供更深入的分析,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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