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天才法案_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_(英)-2025_48页_467kb
报告摘要
概述
S.1582法案为《数字资产和稳定币流通正式法案》,旨在监管与稳定币相关的各种活动、发行人及监管机构。该法案定义了众多术语,建立了发行人标准、报告要求、反洗钱措施,以及对非许可发行的禁止和处罚,并处理了州级监管问题、联邦货币储备要求、破产机制和国际协调。
关键定义和类别
- 禁止活动: 未获许可的稳定币发行、流通、开发分布账本协议或自托管软件接口等。
- 支付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 定义为一种数字资产,用作支付或结算手段,且发行者需承担转换/赎回义务,并维持与法定货币挂钩价值,本身不是法定货币、存款或证券。
- 可接受发行人(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 包括美国银行机构子公司、经批准的联邦合格发行体、州合格发行体。
- 联邦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体(Federal qualifi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 指由货币监理署(Comptroller)批准的非银行实体或未投保国家银行等。
- 州级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体(State qualifi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 指依法在州设立并获州级监管机构批准的实体,非联邦特许银行等。
法规与监督机制
- 储备要求: 发行人必须使用至少等额法定货币、政府证券、高流动性工具等托管储备,并不得进行再回购。要求每月报告储备构成。
- 审计与报告: 发行人需进行年度审计并提交给监管部门和公众。
- 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认证: 要求每月对其报告信息准确性作出认证。
- 反洗钱要求: 发行人需遵守《银行保密法》和制裁合规要求。
- 处罚与禁止: 对禁止发行、欺诈、不合格人员担任高管、未提交认证等行为进行高额民事罚款,甚至可能要求停止操作或禁止相关负责人参与。
- 保证金规则: 厘合处罚、禁止逃税、禁止违反禁止结佣规则等。
- 州级监管与联邦协调: 州级发行体可选择接受州监管,但需符合联邦框架要求,特别是规模过高时需转为联邦监管。联邦与州监管机构共同审查制度。
对外国发行人的特殊规定
- 规则遵循能力: 对外稳定币发行人若在美境内发行,除非能证明有足够的技术能力遵守合法命令,否则禁止通过数字资产服务商在美境内提供、出售或投资相关稳定币。
- 合作机构: 特定情形下,外国中央银行或国际货币当局可寻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合作。
其他关键条款
- 豁免(Insolvency): 稳定币持有者的索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
- 银行机构活动: 规则定义和扩展了银行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等活动。
- 法律澄清: 明确支付稳定币不属于证券或商品,可保障美国法律及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既有权能。
- 过渡期: 若确需时间进行联邦监管,发行体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继续由州级监督,但不得影响偿还客户债务的财产。
同步措施/目标
- 成立支付稳定币认证审查委员会协调规则制定和司法审查。
- 关于非支付稳定币的潜在风险和与证券相关清偿能力的立法进行研究。
- 在允许的技术创新和反非法金融活动之间取得平衡。
- 设定立法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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