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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 Guidelines on Remuner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 CP 42
核心内容
本文档是奥地利联邦经济协会(Austrian Federal Economic Chamber)代表奥地利所有信贷机构对CEBS(欧洲银行管理局)关于薪酬政策与实践的咨询文件(CP 42)的评论。评论主要围绕CEBS指南的实施时间、适用范围、比例性原则、集团层面的薪酬政策、政府支持与薪酬的关系、股东参与、薪酬委员会的设立与构成、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绩效衡量方式以及现金与金融工具的使用等议题展开。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实施时间与比例性原则
- 实施时间:CEBS指南应与CRD III(资本要求第三指令)同步实施。若实施时间回溯至2011年前,可能导致员工对银行提起民事索赔,因为2010年已确定的奖金支付条款不应被撤销。
- 比例性原则:该原则被欢迎,但尚未在本地立法中实施。建议明确比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例如通过设定资产负债表规模的量化标准(如德国的10亿欧元),以允许某些机构或员工类别免受限制。
2. 适用范围:哪些员工?
- 当前对“对机构结果和/或资产负债表有重大影响的员工”定义模糊,建议明确排除低收入员工,以避免误解。
- 集团层面的薪酬政策应考虑子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本地法规,特别是财政和劳动法。若集团包含非信贷机构或投资公司(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IT公司等),则无需适用CRD要求的薪酬政策。
3. 政府支持与薪酬
- 建议:不支持将政府支持与薪酬挂钩的措施。政府支持不应成为限制可变薪酬的理由,因为这取决于机构的具体情况和表现。
4. 股东参与
- 股东投票应为咨询性,即使存在薪酬委员会。这一观点强调了股东不应拥有最终决策权。
5. 薪酬委员会的设立与构成
- 设立标准:应明确“重要性”定义,例如零售银行由于业务性质简单,可能不需要设立薪酬委员会。
- 构成要求:建议放宽对薪酬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的要求,允许使用外部专家顾问提供专业意见,而不必作为委员会成员。
6. 固定与可变薪酬比例
- 建议将可变薪酬比例与公司绩效挂钩,例如在达到一定绩效标准后可提高奖金上限,以激励员工绩效而不增加风险。
7. 绩效衡量方式
- 相对与绝对指标:认为相对指标未必比绝对指标更具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何种指标,以反映真实绩效。
8. 现金与金融工具的使用
- 金融工具比例:建议明确“适当性”和“适用性”的判断标准,推荐将可变薪酬的至少50%与机构盈利挂钩,使用如ROE、成本收入比等指标。
- 德国参考:德国通过《机构薪酬条例》规定了可变薪酬的50%与机构可持续价值发展相关。
- 保留期:不建议在可变薪酬支付后设置额外的保留期,因为这可能导致员工在未实际持有股份的情况下被征税,从而削弱现金激励效果。
9. “Malus”条款
- 矛盾点:文档中提到,可变薪酬支付后无法再通过“malus”条款进行削减,但又允许根据员工行为结果调整薪酬。建议明确“malus”条款不可适用于已支付的薪酬部分。
10. 信息披露
- 建议明确“第一阶段的渐进过程”含义,以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和一致性。
结论
整体来看,奥地利联邦经济协会支持CEBS指南中比例性原则的应用,但强调需在本地立法中明确其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同时,对某些具体条款(如“malus”条款、保留期、绩效指标选择等)提出了修改建议,以确保指南在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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