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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FBE Summary of Comments on CEBS Consultation Paper CP12: Stress Testing under the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核心内容
FBE 对 CEBS 关于压力测试的咨询文件(CP12)提出了详细反馈,强调了压力测试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同时建议监管机构采用灵活和演进的方式实施这些指南。FBE 认为,压力测试应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而非强制执行所有具体要求,并支持将压力测试作为 ICAAP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观点
- 比例性原则:压力测试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进行差异化处理,而非一刀切。
- 自主性:金融机构应主导压力测试的设计与实施,监管机构应避免过度干预。
- 灵活性与演进性:监管要求应具有灵活性,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测试方法和工具。
- 技术可行性:压力测试的实施需考虑机构的IT能力,避免过于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对小型机构。
关键信息
一般性评论
- 比例性:CEBS 应明确压力测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过程,而非立即全面执行。
- IT 要求:IT 要求过于严格,应考虑机构实际能力,允许使用现有工具。
- 风险类型:非量化风险不能或只能极简化地进行压力测试,应避免强制性要求。
- 时间跨度:压力测试的时间跨度应根据风险类型和机构实践决定,而非统一要求。
- 监管协调:跨国机构的压力测试应由其主监管机构协调。
- 结果分析:监管机构应分别分析单个机构和多个机构压力测试结果,避免过度比较。
- 文档要求:文档应允许机构灵活处理,不作为强制性清单。
具体建议
- ST1:支持比例性应用,建议修改以强调机构自主性。
- ST2:建议将“应进行”改为“应考虑进行”,以体现灵活性。
- ST3:认为 ST27 的最后一句不切实际,建议删除。
- ST4:认为历史事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建议监管机构不强制要求。
- ST5:支持“例外但合理”的事件定义,建议不提供具体概率和频率指导。
- ST6:支持与 ICAAP 一致,建议明确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测试频率。
- ST7:建议澄清“外部数据不足”是否构成不执行压力测试的正当理由。
- ST8:建议修改为“根据风险类型和测试对象确定时间跨度”。
- ST9:支持对特定情况的“临时压力测试”,但强调应与机构协商可行性。
- ST10:支持使用准确数据,但建议评估机构合规情况时保持灵活性。
- ST12:认为 ST12 冗余,建议删除并合并至 ST13。
- ST13:支持其内容,强调机构内部沟通和报告机制的重要性。
- ST14:支持机构自主采取应对措施,但建议不强制制定每种情景的应急预案。
- ST15:支持文档要求,但建议允许机构自主决定文档内容。
- ST16:建议将年度审查改为仅对情景和参数进行审查。
- ST19:支持不改变使用内部模型的机构的监管要求。
- ST20 & ST21:建议将相关内容移至未来关于集中风险和大额风险敞口的文件中。
- ST22 & ST25:支持流动性压力测试的自主设计,但建议删除不相关的例子。
- ST26:支持监管机构进行独立压力测试,但建议与机构进行沟通。
总结
FBE 强烈支持 CEBS 在压力测试方面的灵活和比例性方法,认为监管应与机构保持持续对话,逐步建立共识。同时,FBE 建议在实施过程中避免过于严格的技术要求,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工具和方法。此外,FBE 希望压力测试应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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