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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德国银行业对CEBS第二咨询文件(CP16)的详细总结
核心内容
德国银行业对CEBS发布的第二咨询文件(CP16)关于大型敞口规则审查的提案进行了详细回应,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 大型敞口规则与偿付能力规则的一致性
- 对“关联客户”定义的解读
- 敞口价值的计算方法
- 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 交易账簿的分类规则
- 集团内部敞口的处理
- 银行间敞口的监管要求
- 报告与披露要求
主要观点
1. 对CP16整体评价
- 文档整体被认为是有建设性的,CEBS试图分析审慎规则的逻辑并评估其优缺点。
- 支持保留当前大型敞口规则作为“后备机制”,但反对其提出的收紧规则。
- 认为收紧规则将显著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并增加监管不确定性。
2. 关于“关联客户”定义的解读
- 反对扩大“互联性”(interconnectedness)的定义,认为其过于模糊,可能导致监管实践在成员国之间出现分歧。
- 支持“控制”(control)作为判定标准,认为该标准更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
- 建议删除“互联性”作为判定标准,因为其与风险集中度的区分困难,且可能不当扩大关联客户范围。
- 反对监管机构对关联客户进行分类的权力,认为这会引发法律不确定性。
- 认为CEBS对IKB案例的分析不准确,建议将使用相同融资工具引发的风险集中度纳入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3. 敞口价值的计算
- 支持大型敞口规则与偿付能力规则在敞口价值定义上保持一致,以减少行政负担。
- 反对强制使用100%转换因子,认为这会过于保守,且未造成实际问题。
- 支持高级IRB方法下银行使用自身计算,但反对额外的审批测试。
- 反对在大型敞口中使用潜在未来敞口(PFE),认为这会导致不同银行计算结果差异过大,建议使用预期正敞口(EPE)。
4. 信用风险缓释
- 支持将财务担保和净额结算规则纳入大型敞口规则,以实现监管一致性。
- 反对将房地产抵押品的处理规则进行调整,认为现有规则已有效且可靠。
- 建议统一“提供房地产抵押品”的定义,以减少操作复杂性。
- 强调对抵押品价值的确定应基于市场价值或抵押贷款价值,以增强法律确定性。
5. 交易账簿的分类
- 认为现有规则合理,无需修改。
- 强调交易账簿的分类应基于政策而非利润最大化,大型敞口规则不会影响银行行为。
6. 集团内部敞口
- 支持保留Art. 113(2)的现行规定,认为该规定有助于集团内资金流动,避免不必要的资本转移。
- 建议将该规则在所有成员国中强制适用,以促进监管一致性。
- 建议将非银行集团单位的大型敞口上限提高至25%,因为集团内部客户信息更完整,风险更可控。
7. 银行间敞口
- 支持对短期银行间敞口实施零权重,认为其风险较低。
- 反对引入大型敞口限制,认为这会增加银行对额外抵押品的需求,而非真正降低风险。
- 指出该规则可能对中小银行造成不公平竞争,因为大银行更容易获得国际融资。
8. 报告与披露
- 强烈反对强制披露超过敞口限额的交易,认为这可能对银行融资产生负面影响。
- 支持保留德国现行报告制度的豁免条款,认为其已具备足够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 反对CEBS提出统一报告标准的建议,认为其可能过于复杂,难以在成员国间达成共识。
关键信息
- 监管一致性:德国银行业强调大型敞口规则应与偿付能力规则保持一致,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和行政负担。
- 风险集中度:认为风险集中度应由偿付能力框架处理,而非大型敞口规则。
- 法律确定性:强调规则应明确、客观,避免因解释不同而产生监管分歧。
- 行业影响:担心收紧规则会对中小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区域性银行的放贷能力构成挑战。
- 建议措施:
- 删除“互联性”作为关联客户判定标准。
- 统一抵押品价值计算方法。
- 保留Art. 113(2)并建议其成为强制性规定。
- 提高非银行集团单位的大型敞口上限至25%。
- 不支持强制披露超过敞口限额的交易。
总结
德国银行业对CEBS的CP16提案持谨慎态度,认为其部分收紧规则的建议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和市场扭曲。同时,强调应通过偿付能力框架处理风险集中度问题,而非大型敞口规则。总体上,德国银行业支持监管一致性,反对过度干预市场行为,并建议CEBS在制定最终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和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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