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世界发展银行全球_Canada-Wheat___Discrimination_Non-Commercial_Considerations_and_State_Trading_Enterprises_29页_865kb
报告摘要
《加拿大-小麦:歧视、非商业考虑与国家贸易企业》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探讨了加拿大小麦局(CWB)作为国家贸易企业(STE)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合规性问题。美国指控加拿大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十七条,认为CWB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使其不以商业考虑为唯一依据进行交易,从而构成歧视。WTO上诉机构最终裁定,第十七条的核心是非歧视原则,而非要求STE必须“仅以商业考虑”行事。
主要观点
1. 国家贸易企业的定义与功能
- 国家贸易企业通常指具有独家购买权、独家销售权以及定价权的法定机构。
- CWB负责加拿大指定区域(包括曼尼托巴、萨斯喀彻温、阿尔伯塔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和平河地区)的小麦和大麦的出口与国内销售。
- 由于其独家控制出口和国内市场,CWB被视为典型的“单一柜台”国家贸易企业(single desk STE)。
2. 美国的指控与WTO的回应
- 美国认为CWB的结构和特权使其偏离商业考虑,从而在出口市场中歧视性定价。
- 美国的主张包括:
- CWB具有比商业实体更大的定价灵活性;
- CWB可能通过非商业条款削弱竞争;
- CWB可能以最大化销售而非利润为目标;
- 加拿大政府未确保CWB遵守第十七条。
- WTO上诉机构认为:
- 第十七条的主要义务是反歧视,而非要求STE必须“仅以商业考虑”行事;
- “商业考虑”仅作为歧视判断的一个可能指标,而非独立义务;
- 第十七条不适用于竞争法,因此不构成对STE行为的广泛约束;
- STE可用于实现更广泛的公共政策目标,如价格支持、市场稳定、收入再分配等。
3. CWB的经济行为分析
- CWB通过双支付机制和价格池化等手段,可能在出口市场中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小麦,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 这些行为可能被解释为隐性补贴,但经济研究表明:
- 价格差异可能源于产品质量和市场条件的不同;
- CWB的定价行为并未完全反映利润最大化或租金转移的动机;
- CWB的出口产品具有差异化优势,因此其定价策略可能更倾向于质量提升而非补贴。
4. WTO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
- 第十七条适用于具有独家或特殊权利并影响进口或出口的国家和非国家实体。
- 上诉机构指出,第十七条的核心义务是反歧视,而非独立的商业考虑义务。
- 第十七条第(b)款是对第(a)款的解释和补充,而非独立义务。
- 面对歧视指控,WTO要求先确认是否存在歧视行为,再评估是否符合“商业考虑”标准。
关键信息
1. CWB的特权
- 独家购买权:CWB是加拿大指定区域小麦和大麦的唯一购买者。
- 定价权:可设定初始价格,需政府批准。
- 政府担保:政府为CWB的支付和借款提供担保。
- 信用销售担保:政府担保CWB对外国买家的信用销售。
2. 美国的争议焦点
- 美国认为CWB的出口制度导致其非商业性定价,违反了第十七条的非歧视义务。
- 美国主张应将CWB视为非商业实体,并要求其行为符合商业标准。
3. WTO的裁决要点
- 非歧视是第十七条的核心;
- “商业考虑”是评估歧视的一个指标,而非独立义务;
- 第十七条不适用于竞争法;
- 国家可使用STE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如价格支持和收入再分配。
4. 经济与法律的交叉考量
- STE的定价行为可能反映市场因素和产品质量差异;
- 从经济角度看,CWB的定价策略可能提高农民收入,而非补贴;
- 从法律角度看,CWB的非商业行为可能构成歧视,但需具体证据支持。
结论
本文指出,WTO对国家贸易企业的监管主要围绕非歧视原则展开,而非强制要求其完全按照商业逻辑运作。CWB的出口制度虽引发争议,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因素和产品质量差异的影响,且其定价策略可能有助于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因此,WTO的裁决强调了对STE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的重要性,而非简单地将其视为非商业实体。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