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JC-2014-092-28Draft-final-report-RTS-on-RC-and-IGT29_65页_696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关于金融集团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
核心内容
本文件为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技术标准(RTS)草案,旨在确保对《金融集团指令》(FICOD)第2、7、8条及附件II中有关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规则进行一致适用。该草案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和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联合提交,并由欧洲监管机构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制定。
主要观点
- 监管目标:确保对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监管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因成员国不同而产生监管差异。
- 法律依据:依据《金融集团指令》(FICOD)第21a(1a)条以及《欧洲监管机构条例》(ESA Regulations)第10至14条规定的程序。
- 适用范围:适用于金融集团内的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包括银行、保险和投资机构等。
- 协调机制:协调成员国监管机构和协调员在识别重大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集团的结构、复杂性、风险分散情况、风险传染可能性等。
关键信息
1. 背景与动机
- FICOD是欧盟首个跨行业审慎监管立法,但其实施初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有限,监管框架较为宽松。
- 自FICOD实施以来,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立法已显著发展,但FICOD本身较为简洁,缺乏具体定义和统一标准。
- 成员国在实施FICOD时享有较大裁量权,导致监管实践不一致,影响了监管协调性。
2. 监管技术标准草案内容
2.1 风险集中
- 定义:风险集中是指集团对非集团成员的交易对手存在重大风险敞口,包括直接和间接敞口、资产负债表内外项目、同一或不同金融行业实体之间的敞口等。
- 考虑因素:
- 集团及各实体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状况;
- 集团的规模、复杂性和结构;
- 风险管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 风险分散情况;
- 风险传染可能性;
- 是否规避行业规则;
-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风险敞口的总量和价值评估方法;
- 风险管理计划及合规恢复方案。
2.2 集团内交易
- 定义:集团内交易包括投资、互公司余额、资产或负债的买卖租赁、集团内费用、风险转移交易、保险与再保险操作、以及涉及多个交易的复杂交易等。
- 考虑因素:
- 集团结构及交易复杂性;
- 风险传染可能性;
- 是否规避行业规则;
-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
- 跨行业交易及行业内部交易。
3. 监管措施
- 监管机构应考虑以下措施:
- 要求集团内交易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或对非公平交易进行通报;
- 要求某些交易需经内部程序批准;
- 要求更频繁地报告重大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
- 定义适当的报告阈值;
- 要求额外报告;
- 加强集团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要求制定恢复合规计划并设定实施期限。
4. 伴随文件
4.1 成本效益分析 / 影响评估
- 政策问题1:明确FICOD第2条中“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定义。
- 政策选项1:建立具有约束力的“重大”风险和交易定义。
- 政策选项2:提供非约束力的、非穷尽性的示例列表,以指导协调员和监管机构识别重大风险集中和交易。
- 结论: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定义有助于实现一致适用,但需平衡灵活性与统一性。
4.2 利益相关方意见
-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RTS过程中征求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确保草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3 公众咨询反馈
- 草案已通过公开咨询程序收集反馈,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技术标准。
结构清晰要点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 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定义需更加明确。
-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金融集团,包括跨行业和单一行业主导的集团。
2. 报告要求
- 集团需向协调员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特定信息,包括风险类型、交易对手、风险敞口总量、风险缓释措施等。
3. 监管协调
- 协调员与监管机构需就报告形式、内容、语言及提交时间达成一致。
- 需考虑集团结构、复杂性、风险分散及传染性等因素。
4. 监管措施
- 监管机构应考虑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报告频率、风险阈值、合规恢复计划等,以确保一致监管。
5. 法律程序
- 草案需由欧洲委员会通过法规或决定后,方可正式生效并纳入欧盟官方公报。
总结
该监管技术标准草案旨在提升欧盟范围内对金融集团风险集中和集团内交易的监管一致性与协调性,确保成员国监管机构在执行FICOD时采用统一标准,从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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