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清洁生产信息公开状况调研报告-47页_1mb
报告摘要
全国省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调研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发布,旨在调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清洁生产责任部门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方面的现状。调研围绕两个主要方面展开: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公开情况;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包括通过、未通过及违规处罚情况)的公开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尽管《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需公开相关信息,但实际落实情况仍存在较大差异,部分省份信息公开不充分,甚至未公开。报告还提出了针对当前问题的改进建议。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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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但执行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均要求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公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单及审核结果,但实际执行中,多数省份未能完全落实。 -
“双超双有”企业名单信息公开较好,但“高耗能”企业信息公开较差:
“双超双有”(污染物排放超标、高能耗高污染等)企业名单信息公开情况相对较好,有68.8%的地区已公开,但仍有部分地区未公开或仅部分公开。而“高耗能”企业名单信息公开情况较差,仅有12.5%的地区已公开,其余多数地区未公开或未明确责任部门。 -
信息公开格式不统一:
一些省份采用PDF格式公开信息,不利于公众对数据的二次利用和监督,建议统一采用Excel或网页格式。 -
责任部门不明确,信息分散:
多数省份存在部门职责不清、信息分散的问题,导致信息公开工作难以推进。例如,部分省份的环保厅与经信委、发改委之间互相推诿,或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但未明确统一公开渠道。 -
部分省份信息更新滞后:
一些省份未能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如广西、新疆等地仅公开至2015年,未公布2016年及2017年数据,且部分省份未明确未来信息公开计划。 -
违规与处罚信息未充分公开:
只有3个地区公布了清洁生产审核违规及处罚情况,其余大部分地区未公开或未明确责任部门,缺乏对违规企业的监督和惩戒。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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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要求公布未达标企业的名单及排放情况。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企业名单的公开职责及违规处罚的处理方式。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要求公布评估、验收结果及违规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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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结果:
- 企业名单公开情况:
- 双超双有:22个地区已公开(68.8%),4个地区部分公开(12.5%),4个地区未公开(12.5%),2个地区不确定(6.3%)。
- 高耗能:4个地区已公开(12.5%),9个地区未公开(28.1%),19个地区不确定(59.4%)。
- 审核结果公开情况:
- 已通过:17个地区已公开(53.1%),3个地区部分公开(9.4%),7个地区未公开(21.9%),5个地区不确定(15.6%)。
- 未通过:仅1个地区公开(3.1%),其余16个地区未公开或不确定。
- 违规与处罚:3个地区已公开(9.4%),1个地区部分公开(3.1%),8个地区未公开(25.0%),15个地区不确定(46.9%),5个地区无处罚情况(15.6%)。
- 企业名单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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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方式:
- 通过官网查阅和电话咨询相结合,若官网未找到相关信息则进行电话调研。
- 电话调研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如联系相关科室、若未获得明确回复则不再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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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截止日期:
- 各省份最后调研时间不一,多数在2017年4月至6月之间。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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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息公开标准:
建议各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要求,统一公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审核结果,确保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
明确责任分工:
各地应明确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信息不公开或信息分散。 -
加强“高耗能”企业信息公开:
针对“高耗能”企业,建议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其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公开审核结果。 -
推进违规处罚信息公开:
各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公布违规及处罚信息,增强公众监督力度。 -
采用开放数据格式:
建议采用Excel或网页格式公开数据,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提升数据的可访问性。
附录
- 附录中提供了详细的电话调研记录,包括各省份的联系电话、调研时间及结果,可作为进一步了解信息公开情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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