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有公司境外收购相关法律汇编_25页_1mb
报告摘要
国有公司境外并购法律法规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主要介绍国有公司进行境外并购时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审批流程,涵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多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审批流程、法律法规列表、审批材料及时间要求、资产评估制度、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程序等。
主要审批流程
第一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 根据投资情况,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如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 需商务部批准的情形:
-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
-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 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
-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
-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二步:国有资产评估
- 所有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均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 评估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 需评估的情形:
-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公司;
-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等。
第三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 境内机构需在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 凭《证书》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五步:完成境外投资手续
- 企业应在获得核准后2年内完成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手续,否则《证书》失效。
主要法律法规列表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9年 |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4年 |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09年 |
|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05年 |
|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 | 商务部、外交部 | 2004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9年 |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 | 2005年 |
审批时间要求
- 商务部审批:
-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时间)做出核准决定。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资产评估流程
- 企业需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评估相关事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选择、评估范围等。
- 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1年。
- 若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暂停交易。
外汇管理规定
- 境内机构需向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 前期费用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
- 前期费用汇出后,计入直接投资总额。
- 若6个月内未完成项目核准,需将剩余资金调回。
国资企业境外监管职责
-
国资委职责:
- 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 组织开展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
- 责任追究重大资产损失。
-
中央企业职责:
- 建立境外出资管理制度;
- 遵守相关法律,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
- 加强境外企业预算、资金、财务、法律等管理;
- 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键信息总结
- 境外投资需先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再进行资产评估和外汇登记。
- 资产评估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 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需凭核准文件和外汇登记证。
- 前期费用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15%,且需向外汇局申请。
- 外汇局负责监督前期费用调回。
- 中央企业需对境外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财务、人事、法律等。
- 境外企业需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国有资产状况。
- 对于重大事项,如注册资本变更、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需报中央企业核准。
- 境外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附注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该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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