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_113页_959kb
报告摘要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直接申报)总结
核心内容
直接申报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业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核心在于区分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主体需按照规定顺序进行数据报送,避免重复或遗漏。此外,申报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计价,并确保金额字段与币种字段相匹配。
主要观点
- 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相互独立:同一申报主体如涉及两种申报类型,需分别按不同制度进行申报。
- 交易与非交易变动区分:交易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价值交换,而非交易变动包括价值重估、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等,需单独填报。
- 资产与负债的区分:对外金融资产与负债应分别报送,不得相互抵销。
- 报送顺序与责任主体:
- 登记结算类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集中申报特定业务。
- 有境内托管人的,由托管人代为报送。
- 无托管人或代理人的,由相关境内主体自行申报。
- 数据报送格式与币种处理:
- 除L%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报表均按原币种填报。
- 原始币种为贵金属(如金、银)的,应按盎司等单位填报。
- 对于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应折算为美元填报。
关键信息
交易类型
-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包括货物、服务、薪资、利息、股息、债务减免、跨境设立机构、金融产品买卖、贷款展期、保险索赔、养老金给付等。
- 居民之间交易境外金融工具:涉及境外股权、债券等,需在5%表、6%表、6&表、6$表等中进行申报。
- 非居民之间交易居民发行的金融工具:如债券、股票等,需在6$表、6$)表、5$&&表等中进行申报。
- 非交易变动类型:
- 价值重估因素:如股票市值变动、衍生品价值波动等。
- 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如表决权比例变化、托管机构变更、资产注销等。
报表填报规则
- N系列报表:用于记录申报主体与非居民之间的投资关系、被投资机构信息、股权结构等。
- 5系列报表:用于记录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利润等。
- 6系列报表:用于记录对外证券投资情况,如持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债券等。
- 8系列报表:用于记录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
- 9系列报表:用于记录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往来。
境内外主体认定
- 境内主体:按照“行业属性代码表”和“金融业代码表”认定。
- 境外主体:参照“国际组织名录”“中央银行名录”等,根据主营业务确定所属部门。
- 特殊机构处理:
- 境外政府机构:如具备营利性,则不视为政府部门。
- 境外特殊目的实体(GDJ):若具备融资功能,视为普通境外被投资机构;若不具备,则按“看穿”或“不看穿”原则处理。
申报时点与调整
- 申报时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处理。
- 对于申报主体的修改,应追溯至业务发生当期,确保数据一致性。
- 数据锁定机制:每月$日锁定数据,申报主体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
信息校验与报送要求
- 跨机构校验:申报主体应确保信息一致性,如代码、名称、所属国家(地区)等。
- 数据报送格式:需使用国家外汇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格式,申报主体应定期检查更新。
- 填报原则:
- 境内法人机构需申报自身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 境内分支机构可协助填报,但最终由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 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视为非居民,不纳入直接申报。
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 N$表:记录持有%及以上表决权的境外被投资机构及投资者信息。
- 5%表:记录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利润等。
- 6%表:记录对外证券投资情况,如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等。
- 8%表:记录应收、应付等。
- 9%表:记录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往来。
举例说明
- 境内5银行向非居民发放贷款,月末需申报贷款余额及减值准备。
- 境外6机构与境内5机构存在直接投资关系,需在N$表中填报。
- 境内5机构持有境外6机构的股权,需在5%表中填报,若持有表决权比例超过%则不纳入6%表。
- 卖空债券需在6&&表中以正值申报,并在备注中注明。
结论
直接申报制度要求申报主体准确区分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申报顺序、币种处理、数据报送方式及跨机构校验是关键环节,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填报,并注意数据修改和报送时点,确保符合国家外汇局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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