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欧盟首例未达申报标准禁止集中案审理结果为视角看“剩余管辖权”制度的扩张与限缩_12页_2mb
报告摘要
欧盟首例未达申报标准禁止集中案审理结果与“剩余管辖权”制度的扩张与限缩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以欧盟首例未达申报标准禁止集中案的审理结果为切入点,探讨“剩余管辖权”制度在欧盟的扩张与限缩。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揭示欧盟法院对《欧盟合并条例》第22条移交管辖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界定,以及该制度对成员国和企业的影响。同时,文章还对比了中国、日本、美国等司法辖区在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方面的实践,提出了企业合规的建议。
主要观点
1. 欧盟“剩余管辖权”制度的限缩
- 欧盟法院的裁决:今年9月,欧盟法院撤销了普通法院对欧盟委员会禁止I公司收购G公司的决定的支持,认定欧盟委员会对该交易无管辖权。
- 《欧盟合并条例》第22条的解读:法院从文义、历史、体系和目的四个角度对第22条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条款并非旨在弥补营业额标准的不足,而是为尚未建立国内合并控制规则的成员国提供一种“借欧盟之手”审查交易的机制。
- 成员国的管辖权:只有当交易未达到成员国的申报标准,且成员国尚未建立合并控制规则时,才可依据第22条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移交请求。对于已建立合并控制规则的成员国,移交机制不适用于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
2. 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竞争影响评估要素
- 竞争影响评估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竞争者关系的消除、潜在竞争者的进入难度、集中动机、集中后行为等。
- 主动审查条件:部分司法辖区将交易对价、竞争潜力、产品特性、市场扩张潜力、创新保护等作为启动主动审查的依据。
- 未达申报标准的审查机制:在一些国家,如日本,交易对价已被纳入主动审查的标准。中国虽未将交易对价纳入审查,但在相关修订中曾提出“营业额+市值”标准,可能成为未来参考。
3. 欧盟法院对欧盟委员会的限制
- 静止期义务:欧盟委员会认为交易方在收到移交请求后需遵守静止期义务,但法院指出,该义务仅适用于已申报的交易,而非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
- 执法追溯时限:对于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若执法机构事后启动调查,需考虑追溯时限以保护企业利益,减少不确定性。
关键信息
欧盟案件概况
- 交易方:I公司(DNA测序仪器提供商)收购G公司(癌症早筛技术公司)。
- 交易背景:I公司为全球领先的测序技术公司,G公司为专注于癌症早筛的创新企业。
- 交易时间线:
- 2016年:I公司创立G公司。
- 2017年:G公司被剥离。
- 2020年9月:I公司宣布重新收购G公司。
- 2021年8月:交易完成。
- 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以违反静止期义务为由罚款。
- 2023年10月:欧盟委员会要求剥离。
- 2023年12月:美国第五巡回法庭发回重审。
- 2024年12月:交易最终完成剥离。
欧盟法院的裁决理由
- 文义解释:第22条未赋予欧盟委员会主动审查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权力。
- 历史解释:移交机制的初衷是为未设立国内合并控制规则的成员国提供帮助,而非扩大欧盟委员会的管辖权。
- 体系解释:第22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已申报或应申报的交易。
- 目的解释:法院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反对将第22条作为营业额标准的补充机制。
欧盟与美国的执法对比
- 欧盟:法院限缩了欧盟委员会的管辖权,认为其不应主动审查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
- 美国:FTC对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持续关注,尤其是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针对“系列性收购”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反垄断审查实践
- 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审查:中国已纳入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审查规则,2022年修订《反垄断法》。
- 案例参考:首例未达申报标准自愿申报被附条件批准的案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对两起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主动审查。
- 合规机制:包括主动审查与自愿申报两种方式,企业需注意静止义务与申报后的审查流程。
企业合规要点
- 重点行业关注:互联网平台、生物医药、芯片等具有特殊商业模式的行业应特别关注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反垄断风险。
- 主动审查与自愿申报:企业应评估是否符合主动审查条件,并在交易前或后考虑是否主动申报。
- 静止义务:在主动审查制度下,交易方需在获批前暂停交易,以避免潜在的反垄断风险。
- 执法追溯时限:建议设立合理的追溯时限,以平衡执法机构的调查权与企业的交易自由。
结论
欧盟法院的裁决表明,尽管“剩余管辖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重视,但在欧盟内部,其适用范围正受到严格限制。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时,需充分了解各司法辖区对未达申报标准交易的审查机制与合规要求,特别是在重点行业和高市场份额交易中,应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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