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3-荣大-(创业板)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披露研究_6页_848kb
报告摘要
荣大专项研究报告总结:创业板关联方变动及交易披露问题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报告分析了创业板公司关联方在报告期内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后,相关交易是否需要继续按照关联交易标准进行披露的问题。
二、法律与监管要求
(一)《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要求:
- 需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变化情况。
- 理由:关联方变更为非关联方的,需比照关联交易持续披露后续交易及相关资产或人员去向。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1.3条及10.1.6条:
- 关联法人标准包括控制关系、一致行动人持有5%以上股份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 视同关联人情形:未来12个月内依据协议或安排形成关联关系的;过去12个月内曾为关联方。
三、案例启示
- 案例1(XX集团):因关联方变动被问询,但回复指出仍将与原关联方的历史交易完整披露,符合披露连续性要求。
- 案例2(XX科技):尽管关联方注销后继续交易,但明确区分:当年的新增交易视为非关联交易处理但需与“原关联方期间交易及后续去向”一并披露[注意:实际实务中常保留类似关联交易要求的披露标准]。
- 案例3(XXXX):要求提供严格按法规披露关联交易,确保不存在“交易非关联化”的隐藏操作。
四、结论与建议
- 过去12个月内曾实际控制的公司视为报告期内关联方,需在变动前后交易中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
- 原则是:原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继续交易需要披露,区别于历史数据,避免混淆交易时点性质。
- 监管关注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手法(即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撤销关联属性而不报)需要特别警惕,符合审慎披露原则,建议将与前关联方交易按照关联交易持续披露(除非明确权限可豁免),以规避政策风险。
注:仅就报告关键内容总结,不涉及法律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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