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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欧洲银行委员会咨询文件CP 33》的回应
核心内容
Building Societies Association (BSA) 对欧洲银行委员会(CEBS)发布的《关于资本要求指令第57(a)条所指工具的实施指南》咨询文件(CP 33)进行了回应。BSA 代表英国52家互助储蓄银行,总资产接近3750亿英镑,持有超过2400亿英镑的住宅抵押贷款,占英国总住宅抵押贷款的19%。同时,他们持有超过2450亿英镑的零售存款,占英国零售存款的22%。BSA 强烈支持将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定义纳入CEBS指南,并呼吁委员会在制定政策时给予互助和合作社模式与营利性公司模式同等的重视。
主要观点
- 资本定义的公平性:BSA 认为,CEBS 指南中以营利性公司模式为基准的资本定义,可能无法适用于互助和合作社银行,因为这些机构的资本结构和运营原则与营利性公司存在本质差异。
- 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特殊性: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工具(如延期股份)应基于其“无利分配”原则,而非普通股份的特征。这些原则包括开放会员制、资本收益有限、非利益性分配等。
- 对普通股份的批评:BSA 指出,普通股份在实践中并未表现出应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反而可能带来投机和不稳定。例如,部分银行在危机中仍支付高额股息,甚至在濒临破产时仍坚持分红。
- 政策制定的建议:BSA 建议 CEBS 在制定资本定义标准时,应考虑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特殊性,而非将其视为例外。他们主张在指南中对这些机构的资本工具进行明确的、非歧视性的调整,以符合欧洲法律框架。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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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结构:
- 总资产接近3750亿英镑。
- 持有2400亿英镑住宅抵押贷款,占英国总金额的19%。
- 持有2450亿英镑零售存款,占英国总金额的22%。
- 持有约36%的现金ISA余额。
- 雇佣约5万名全职和兼职员工,运营约2000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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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定义的核心原则:
- 开放会员制:成员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无歧视性限制。
- 资本收益有限:对资本的利息支付有限,且利润应按业务量分配或保留以满足成员需求。
- 非利益性分配:在清算时,净资产和储备应按非利益性原则分配给其他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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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EBS指南的建议:
- 修改第71条,允许互助和合作社银行对资本工具的分红进行限制,但不应视为特权。
- 对第66条的表述进行澄清,确保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工具不被强制要求模仿普通股份的非损失吸收特征。
- 建议在指南中明确区分营利性公司与互助和合作社银行的资本定义,以体现其不同的社会经济目标。
附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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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欧洲合作社社会法典的引言(第7至10条):
- 合作社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实行民主结构和控制。
- 成员应为合作社的客户、员工或供应商。
- 合作社应限制资本利息支付,利润应按业务量分配或保留。
- 清算时,净资产和储备应按非利益性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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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原则的报告:
- 合作社经济体系不同于传统盈利企业,强调公平分配财富和收入。
- 资本收益应限于合理利息,剩余利润应用于成员利益。
- 合作社通过自筹资金实现经济安全和独立性,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可能需要引入外部资本。
结论
BSA 强调,互助和合作社银行在欧洲银行业中的重要性,呼吁 CEBS 在制定资本定义标准时,应尊重其独特的社会经济模式,而非以营利性公司为唯一标准。他们主张通过调整指南,确保这些银行的资本工具能够符合其自身的运营原则,同时维护欧洲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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