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NishithDesai-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法院和法庭之间的权力博弈(英)_55页_1mb
报告摘要
仲裁程序中临时救济措施的法院与仲裁庭权力对比分析
印度仲裁与调解法第1940年(1940 Act)及2015年、2019年修正案对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院与仲裁庭在权力分配上的差异及其平衡。
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
- 法院(Section 9):法院可在他国仲裁、仲裁前阶段及仲裁裁决后(执行前)申请临时措施,包括保全证据、查封资产、临时禁令等。申请主体仅限仲裁成功方,且需满足“可执行性”标准(即仲裁庭救济无效)。
- 仲裁庭(Section 17):修正案后,仲裁庭的权力与法院接近,涵盖类似法院的临时措施,且其裁决可视为法院裁决执行(《仲裁与调解法》修正案第17条第2款)。
法院与仲裁庭权力的平衡
法院在《仲裁与调解法》第9条第3款中规定,除非仲裁庭救济无效,否则不再受理仲裁庭已成立后的申请。例如,若仲裁庭尚未组建或存在程序障碍(如仲裁员缺席),法院可介入。但若仅系仲裁进度问题(如仲裁员延迟),则视为效能救济,法院应让位。
国内外比较(印度 vs 英国 vs 新加坡)
- 印度:权力更广泛,但执行依赖法院,临时措施种类较多但标准不统一。
- 英国:采用“UNCITRAL Model Law”,法院例外介入,双方可约定更多权力。
- 新加坡:强调灵活适用,如SEA裁决具有执行力,降低法院介入依赖。
关键案例与标准
- 法院采纳“实质性标准”(prima facie case、衡平、不可弥补损失),更灵活;仲裁庭则需平衡不可补救损害与程序效能。
- 如Delta Construction案明确,仲裁庭放弃单纯引用CPC(《民事诉讼程序法》)标准,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权力。
总结
新法旨在提升仲裁效能,法院与仲裁庭的权力划分仍需不断调整。国内外实践差异反映不同法域对仲裁灵活性与司法监督的取舍。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