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shithDesai-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法院和法庭之间的权力博弈(英)-2024.8-55页_1mb
报告摘要
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涉及法院和仲裁庭的权力博弈。临时措施的范围依据《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Model Law)的不同规定,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而异。法院在第9条下的权力涵盖仲裁程序进行中的措施和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保护性措施,但在裁决作出前需考虑仲裁庭是否能有效处理。仲裁庭在第17条下的权力增强了,能够授予更多样的临时措施,并且裁决在判决执行前即可生效。然而,法院和仲裁庭在授予临时措施时,均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标准,包括主体利益、紧急必要性以及实质争议等。
不同国家在仲裁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上有明显差异。例如,印度的法院在第9条下权力较为广泛,但受到《民事诉讼法》的影响;英国高等法院的仲裁庭则有更高水平的执行权力;新加坡的仲裁庭需遵守UCITRAL Model Law下的标准,即损害不可通过赔偿充分弥补,且该标准更为平衡。
仲裁临时措施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滥用可能导致权力范围受限。法院和仲裁庭的具体权力分配和限制需兼顾仲裁程序的效率与公平,确保制裁的有效应用,避免受损方因耽搁而无法获得公平处理。此外,永久措施的执行力在国际仲裁中存在跨境问题,如国际临时裁决需在目标国执行,通常需通过法院申请。
总结而言,临时措施在仲裁中扮演关键角色,其授予和执行需要法院和仲裁庭协调合作,确保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保护各方的利益不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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