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点评:过渡期整体放宽,新增调整压力有限-20180527-东吴证券-17页-1mb
报告摘要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正式稿)于2018年5月25日由银保监会发布,是对2014年试行版本的修订,构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新办法引入了三大新增监管指标:流动性匹配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与原有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共同构成五大监管指标体系。监管要求根据不同银行资产规模进行差异化设定,以适应不同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特征。
主要观点
1. 监管指标与适用范围
- 流动性覆盖率 (LCR):确保银行在压力情景下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未来30天的流动性需求,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
- 净稳定资金比例 (NSFR):确保银行拥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
- 流动性匹配率 (LMR):衡量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所有银行。
-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HQLAAR):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鼓励其配置流动性较高的资产。
- 流动性比例:适用于所有银行,衡量流动性资产对负债的覆盖能力。
2. 监管指标的调整与过渡期安排
- 过渡期更为宽松:流动性匹配率在2020年前仅为监测指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过渡期延长至2019年6月;净稳定资金比例过渡期延后至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 监管指标选择更灵活:资产规模<2000亿的银行可选择采用大型银行的监管指标体系(LCR和NSFR),不再强制适用HQLAAR。
3. 指标计算方法的调整
- 流动性匹配率:
- 降低3个月以下存款的折算率(从70%降至50%),增加央行资金来源的折算率(最高),鼓励银行拉长负债期限,减少对短期同业负债的依赖。
- 对7天以内的同业资产折算率为0,减少短期同业业务对指标的影响。
-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 二级资产新增中国铁路总公司债券,允许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债纳入,略有放松。
- 现金流出计算方式由“可能现金流出-可能现金流入”改为“可能现金流出-确定现金流入”,有利于达标。
关键信息
1. 资产负债结构调整
- 资产端:鼓励增配流动性较好的标准化资产(如国债、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限制非标资产配置。
- 负债端:提升存款占比,尤其是零售和小企业存款,鼓励拉长负债期限,减少对同业负债的依赖。
- 影响:中小银行调整压力较大,国有大行压力较小,部分银行可能加大揽储力度,存款成本或上升。
2. 指标测算与达标情况
- 多家银行的流动性匹配率测算结果显示,部分中小银行达标压力较大,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
- 四大行流动性匹配率测算均在110%以上,达标压力较小。
3. 其他重要变化
- 同业批发融资管理:删除期限规定,改为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 日间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有效计量每日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并进行回溯分析。
- 监管标准调整:删除“持续达标”要求,改为按时间点达标,减轻银行压力。
- 债券与ABS:债券投资可能被排除在流动性匹配率计算之外,视为折算率为0;ABS产品可能被视为标准化债券,折算率也可能为0。
风险提示
- 宏观经济下行:可能导致资产质量恶化,影响银行流动性。
- 监管力度超预期:可能对银行业务经营带来额外压力。
- 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压力过大:部分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调整成本与难度。
总结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正式稿通过引入更多监管指标,构建了更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同时,过渡期安排更为宽松,给予银行更大的调整空间。对于中小银行,指标选择更加灵活,有助于其适应新监管要求。然而,流动性匹配率的调整(如降低3个月以下存款折算率)仍可能增加部分银行的达标压力。整体来看,该办法引导银行回归传统存贷款业务,鼓励配置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同时减少对同业负债的依赖。银行需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结构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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