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法2024(中国篇)(英)-16页_120kb
报告摘要
中国海商法精要总结
一、时效制度
- 诉讼时效中止: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时,时效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
- 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仲裁或对方承认债务可中断时效;放弃诉讼或仲裁申请不能中断;索赔船舶扣押自主张之日起暂停计算,解除时恢复。
二、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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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主要机构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及分支(上海、天津、西南、香港)。
- 普通案件约9个月审结,复杂案件可能超1年。
- 海事仲裁调解协议可执行,但不具合同约束力。
- 中国未建立专家裁决制度,纠纷通过商会调解。
- 《仲裁法》暂未规定临时仲裁,但受《纽约公约》约束承认域外临时仲裁裁决。
- 上海率先试点临时仲裁,并允许适用外国仲裁机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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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承认与执行
- 外国判决:通过互认协议或依据《海牙公约》向中国法院申请。
- 外国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3个月内审查。
- 执行措施包括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账户及强制履行。
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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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
- 国际运输适用《海商法》《汉堡规则》等;国内运输调整《民法典》。
- 相互担交通条款适用于多式联运,未定损失时承运人按海运规则赔偿。
- 航次租约下,B/L持有人可列为合同当事人并适用争议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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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转移
- 未特别约定时,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 船厂拒交船舶时,买方可通过法院命令强制交付,并由船东向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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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制
- 责任限制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
- 滥用行为不能限制赔偿,责任限额按船舶吨位计算,可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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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
- 船舶扣押分为程序中扣押与执行扣押,前者需提供反担保,后者可强制拍卖。
- 内河船舶扣押不冻结所有权,国际船舶需交存保证金或安排保管。
注:本文所述内容截至2024年,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发生地法院及仲裁机构最新判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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