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4_普华永道_新版《海关稽查条例》即将实施_10页_1mb
报告摘要
《新版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要点总结
核心内容
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布第67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旨在推动海关稽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进出口企业的贸易合规性,同时增强海关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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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制度的引入
- 修订后明确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可获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待遇。
- 自2005年起海关已探索“自查自报”机制,2014年在自贸区试点,本次修订正式推广该制度。
- 企业可通过主动披露降低罚款、滞纳金、降级等风险,提高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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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工作
- 海关可委托会计、税务等专业机构协助稽查,其结论可作为海关决策的参考。
- 企业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自身管理进行评估,以提升合规水平和信用等级。
- 自2008年起,海关已逐步推广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稽查的实践,未来将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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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性提升
- 海关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状况,确定稽查的重点和频率。
- 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享有更多通关便利,同时稽查频率和深度较低。
- 提升信用等级将成为享受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信息
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 适用对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 适用情形:企业在海关调查前主动报告违规行为。
- 处罚原则: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操作方式:企业可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未来趋势:海关可能对具体操作进一步细化,如减免、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国际主动披露制度比较
| 国家/区域 | 开展情况 | 程序及处理时间 | 处置方法 |
|---|---|---|---|
| 中国 | 2014年上海自贸区试点,2016年正式推广 | 企业提交书面报告,海关复核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 美国 | 《1930关税法》第1592条(c)款(4)项规定 | 调查前提交书面报告 | 减轻或免除处罚 |
| 澳大利亚 | 《1901海关法》第243T和243U条规定 | 调查前提交书面报告 | 作为处罚酌定情节 |
| 日本 | 《关税法》第7条规定 | 五年内可自愿披露 | 减轻处罚,免除滞纳金 |
| 韩国 | 仅限AEO企业,定期自查 | 海关主导,提供自查清单 | 补缴税款可抵扣或退税 |
| 新加坡 | 实务操作中推广,无详细指导文件 | 提交专门格式报告 | 作为处罚减轻情节 |
| 泰国 | 无明确规定,但接受自愿披露 | 口岸或总署申报 | 免除处罚 |
企业如何借助专业机构力量
| 协助事项 | 涉及范围 | 意义 |
|---|---|---|
| 供应链模式筹划 | 新业务开拓时评估方案 |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范风险 |
| 建立标准化作业流程 | 内部数据管理和内部控制 | 提高合规性,强化管理 |
| 第三方合规性审查 | 排查关务管理风险 | 查找管理不足,制定优化方案 |
| 海关稽查协助 | 协调内部部门与海关沟通 | 快速响应稽查,协助磋商 |
普华永道服务
普华永道可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协助评估自查发现的不合规情况,并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 为企业开展贸易合规性审查,排查潜在风险。
- 协助完善内部管理,建立标准化作业流程,申请更高信用等级。
- 在企业受到海关稽查质疑时,提供稽查协助。
- 提供会计、税务及关务等方面的专业意见,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联系方式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寻求专业服务,请联系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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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淑真(中国,北京)
+86 (10) 6533 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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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政(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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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杰(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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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海关与国际贸易实践
普华永道拥有丰富的海关与国际贸易实践经验,提供专业服务以确保企业合规、管理风险并创造价值。其国际贸易服务(WMS)团队自1992年起服务于亚洲市场,具备本地和国际背景的专业人才,包括前政府官员、海关专家、律师、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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