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球IPO法律评论:中国篇(英文版)_20页_467kb
报告摘要
初创企业上市法律审查(第三版)总结
核心内容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Law Review》第三版提供了全球18个主要司法管辖区的IPO法律和监管环境概述,涵盖上市流程、监管要求、关键考虑因素及市场趋势。本章聚焦中国,介绍了中国主要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监管框架以及2019年新推出的科技创新板(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 TIB)的改革内容。
主要观点
1. 中国主要股票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SHSE):包括主板和即将推出的科技创新板(TIB)。
- 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SME Board)和创业板(ChiNext)。
2. A股与B股
- A股: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是主要的IPO类型。
- B股:以外币计价的股票,目前中国B股IPO极少,监管框架尚不完善。
3. 创业板(ChiNext)
- 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
- 列入标准低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但监管审查更为严格,包括:
- 增加发审委成员数量
- 延长保荐人监管期
- 更严格的退市规则
4. 科技创新板(TIB)
- 设立背景: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宣布设立科技创新板。
- 主要改革:
- 取消盈利要求:允许未盈利的科技企业上市,如信息技术、高科技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 非加权表决权:首次允许科技公司在大陆资本市场以非加权表决权形式上市。
- 红筹公司可上市:红筹公司(母公司注册在大陆以外,业务在大陆)可通过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CDR)在大陆上市。
- 分拆公司可上市:允许分拆的科技公司上市。
- 上市门槛:根据预期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等设定五种不同的上市标准。
- 监管与审批:目前仍采用审批制度,但TIB拟采用注册制。
5. 上市要求概览
| 项目 | 主板 & SME Board | ChiNext | TIB(草案) |
|---|---|---|---|
| 发行资格 | 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主板 | 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连续经营 | 至少三年 | 至少三年 | 至少三年 |
| 盈利能力 | 三年累计净利润超3000万元,无未弥补亏损 | 两年累计净利润超1000万元或一年累计净利润超5000万元 | 无盈利要求(适用于未盈利科技企业) |
| 资产要求 | 无形资产占比≤20% | 净资产≥2000万元,无未弥补亏损 | 无 |
| 资本要求 | 预上市资本≥3000万元或上市后资本≥5000万元 | 上市后资本≥3000万元 | 无 |
| 主营业务 | 三年内无重大变更 | 两年内无重大变更 | 两年内无重大变更 |
| 管理层 | 三年内无重大变更 | 两年内无重大变更 | 两年内无重大变更 |
| 实际控制人 | 三年内无变更 | 两年内无变更 | 两年内无变更 |
| 内部控制 | 有效内部控制体系,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 有效内部控制体系,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 有效内部控制体系,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
| 竞争关系 |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竞争 |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竞争 | 同主板 |
| 关联交易 | 无不合理关联交易,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无不合理关联交易,交易不得显著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 同ChiNext |
| 资金管理 | 资金不得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企业控制 | 资金管理不作为上市要求,但需披露 | 同ChiNext |
| 税务合规 | 依法纳税,不依赖税收优惠 | 同主板 | 同主板 |
| 债务管理 | 无重大信用风险,不涉及重大或有负债 | 同主板 | 同主板 |
| 资金用途 | 明确资金使用计划,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和投资 | 明确资金使用计划,主要用于主营业务 | 无 |
| 法律合规 | 三年内无非法公开募股,无其他重大违规 | 三年内无非法公开募股,无其他重大违规 | 三年内无非法公开募股,无其他重大违规,且无重大犯罪行为 |
6. 红筹公司上市要求
- 红筹公司:母公司注册在大陆以外,业务在大陆。
- 上市资格:
- 已在海外上市的大型红筹公司:预期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 未上市的大型红筹公司: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估值不低于200亿元。
- 科技类红筹公司:需满足创新行业标准,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 上市规则:
- 需符合《证券法》第13条的基本要求。
- 需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
- 三年内无虚假记载或重大违规。
- 需披露VIE结构、非加权表决权等安排。
7. 与其他市场的对比
- 上市主体:A股申请人需为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境外母公司直接上市。
- 财务标准:要求净利润为正,不同于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和香港交易所(HKEX)。
- 审核流程:仍采用审批制度,而非注册制,审核周期较长,受政策影响较大。
- 锁定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锁定期为3年,其他股东为1年,较香港的6个月锁定期更长。
- 外资限制:在某些行业禁止或限制外资,不接受VIE结构,与海外市场不同。
关键信息
- 中国IPO市场近年来持续增长,2018年A股IPO数量和融资额占全球近50%。
- 中国IPO市场主要由证监会(CSRC)监管,交易所负责执行规则。
- 科技创新板的设立标志着中国IPO市场向注册制转变,允许未盈利科技企业上市。
- 红筹公司在中国上市仍面临较大障碍,目前无成功案例。
- 中国IPO市场虽受全球经济波动影响,但整体仍保持谨慎乐观态度。
市场趋势与展望
- 2018年全球IPO市场持续复苏,亚太地区表现突出。
- 中国IPO市场虽受监管影响,但通过科技创新板的设立,正在逐步向更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 未来,随着科技创新板的推出和规则完善,中国IPO市场将更加吸引科技企业,尤其是未盈利的高科技公司。
- 市场预期首批科技创新板申请者将在2019年3月提交申请。
总结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Law Review》第三版为国际投资者和中国发行人提供了全面的IPO法律与监管环境分析。中国IPO市场在监管框架、上市门槛、审核流程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尤其是科技创新板的设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向更加市场化和国际化迈进。尽管存在外资限制和VIE结构的不认可,但随着改革推进,中国IPO市场有望吸引更多优质科技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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