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比系列报告之一_中美研发创新支持鼓励政策比较及政策建议_24页_1mb
报告摘要
专题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主要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在企业研发创新支持政策上的异同,并提出了针对我国政策体系的改进建议。报告指出,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资助、引导基金及产学研合作等手段,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与企业研发,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研发支持政策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已逐步完善,特别是在税收优惠和政府引导基金方面。
主要观点
- 美国政策特点: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政策持续性强,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如研发费用抵免、缩短折旧年限、资本利得税率调整等。政府通过SBIC等引导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形成了成熟的资本运作体系。
- 我国政策现状:研发支持政策已初步形成体系,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不断完善。研发支出已纳入GDP核算,显示出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然而,政策普惠性、资本运作机制和法律法规保障仍有待加强。
- 政策建议:我国应深化结构性减税,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激励。同时,应借鉴美国SBIC计划经验,创新引导基金运作方式,拓宽资金来源,完善信息披露与退出机制。
关键信息
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
| 优惠税率 | —— |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适用10%税率 |
| 税费退还 | —— | 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可退还增值税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可抵免20%,部分项目可分期摊销 |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75% |
| 研发用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 | 3年折旧期,科技开发用软件为2年 | 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可一次性计入费用 |
|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 购买知识产权可分期折旧,转让专利收入享受优惠税率 | 技术转让所得低于500万免征企业所得税,高于500万减半征收 |
| 支持服务外包 |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对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 | 风险投资总额的60%免交所得税 | 创业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延长亏损结转期 | 前后结转,前转3年,后转5年 |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
政府引导基金比较
| 项目 | 美国 | 中国 |
|---|---|---|
| 基金运作方式 | SBIC计划通过政府信用担保提供杠杆资金,主要采用担保债券和参与型证券 | 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模式,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成立子基金 |
| 组织管理模式 | SBIC为独立法人实体,拥有独立决策权 | 地方政府设立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日常运作 |
| 运作资金来源 | 私人资本和SBA信用担保 | 主要依赖政府财政预算,私人资本参与受限 |
| 信息披露与信息公开 | 通过SBA官网实时更新政策信息和资金管理情况 | 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 |
| 基金退出机制 | 有成熟的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退出渠道畅通 | 退出机制不完善,受限于资本市场发展 |
研发资金支持与平台建设
- 美国:通过《美国经济复苏再投资法案》等政策,提供大量研发资金支持,如133亿美元用于支持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科学办公室等机构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同时,建设科研众包平台,鼓励大众创业,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 中国:设有863计划、973计划、火炬计划等国家层面的研发资金支持项目,但整体研发投入强度仍较低。近年来,通过新核算体系将研发支出纳入GDP,同时推进研发平台建设,如上海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协同。
政策建议
-
税收优惠:
- 深化结构性减税,提高对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 继续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提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激励。
-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尤其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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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
- 借鉴SBIC模式,创新基金运作方式,引入政策性担保机制。
- 规范基金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系统性机制。
- 拓宽资金来源,允许养老基金等参与,提高基金灵活性。
- 完善信息披露与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专属网站,提升透明度。
- 建立多层次退出机制,加强资本市场发展,尤其是创业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
其他支持政策:
- 加强对产学研合作的法律保障,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推动企业成为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
- 鼓励企业主动增加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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