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央财政资金参股基金带动创投挺进战略性新兴产业_3页_139kb
报告摘要
中央财政资金参股基金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
2011年9月9日,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该政策从投资方向、出资方式、管理机构资质、受托管理机构要求、激励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风险控制。
主要观点
- 投资方向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 投资阶段聚焦:基金应优先投资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性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 出资方式多样化: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已有基金。新基金需满足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社会资本出资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且单个社会资本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管理机构资质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具备3年以上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等条件。
- 受托管理机构严格筛选:受托管理机构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经验的从业人员,并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职责包括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章程制定、监督投向及备案等。
- 激励机制市场化:基金每年可收取1.5%-2.5%的管理费,投资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将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管理机构,以增强市场参与积极性。
关键信息
投资方向
- 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
- 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领域。
出资方式
- 新设立基金:募集资金总额≥2.5亿元,社会资本出资≥1.5亿元,单个社会资本出资≥1000万元,社会资本数量≥3且≤15。
- 增资现有基金:设立时间≤12个月,已开始投资运作,首期出资或认缴出资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管理机构要求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有3名以上具备3年以上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受托管理机构要求
- 注册资本≥1亿元。
- 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
- 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经验的从业人员。
- 由财政部与发改委共同招标确定。
激励机制
- 管理费:1.5%-2.5%。
- 收益分配:先回本后分利,增值收益的20%奖励管理机构。
政策影响与展望
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中央财政资金正式介入创业投资基金领域,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通过严格设定投资方向和阶段,确保资金流向最具潜力的领域;通过规范出资方式和管理机构资质,提高基金运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通过市场化激励机制,增强基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清科研究中心认为,该政策将加速创业投资基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推动基金投资阶段向早中期转移,促进中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关于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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