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考量和规划机遇_26页_2mb
报告摘要
中国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税务考量与规划机遇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围绕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工程项目所面临的税务挑战与机遇,从战略规划、税务合规、税务成本测算、控股架构与融资架构设计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文章旨在帮助企业识别和管理税务风险,同时把握税务规划带来的潜在收益。
主要观点
- 税务环境差异: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税率、优惠政策及双边税收协定存在显著差异,导致企业在海外项目中需面对复杂的税务环境。
- 税务合规性要求:各国对纳税申报、语言、财务年度、会计准则等要求不同,企业需做好充分调研和合规准备。
- 税务成本测算:合理的税务成本测算对于科学报价、准确预测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 控股与融资架构设计:合理的架构设计有助于降低税务成本,提高利润汇回的灵活性和投资回报率。
- 税务机遇:通过合理规划,企业可享受国内所得税优惠、国际设备采购与供应的税务优惠、工程设计服务的流转税免税及跨国派遣的个人所得税合规与规划。
关键信息
1. 海外工程项目的主要税务挑战
- 国际税务环境差异:各国税制结构、税率、优惠政策及双边税收协定各不相同,企业需提前调研。
- 跨境业务税务考量:包括跨境合同、设备采购、设计服务、跨境支付及人员派遣等环节,均存在复杂的税务问题。
- 转让定价合规性:转让定价合规性要求日益严格,企业需准备文档支持,避免调查及双重征税风险。
- 外汇管制影响:部分国家的外汇管制可能影响跨境代垫代付的执行。
- 税务成本测算: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及个人所得税等,需考虑多因素。
- 控股架构设计:需考虑利润汇回和项目退出时的税务影响。
- 融资架构设计:利息支付和扣除需符合当地税法,影响融资成本。
- 项目公司历史税务风险:若涉及参股项目公司,需关注其历史税务问题。
2. 海外工程项目的主要税务机遇
- 国际设备采购/供应安排:通过离岸公司采购可减少流转税成本,提高资金灵活性。
- 国内所得税优惠:争取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资质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工程设计服务的流转税免税:在境内申请增值税免征或零税率,降低流转税成本。
- 跨国派遣的个人所得税合规与规划:通过合理安排,可避免或降低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风险。
3. 主要阶段的税务考量
| 阶段 | 税务考量 | 普华永道解决方案 |
|---|---|---|
| 战略前瞻 | 新市场税务调研 | 制定新市场进入策略 |
| 前期准备 | 税务规划、报价机制 | 项目公司税务尽职调查 |
| 工程建设期 | 税务架构执行与管理 | 税务架构落地、人员派遣方案 |
| 项目运营期 | 税务架构执行与管理 | 税务架构落地、人员派遣合规性管理 |
| 项目完成/退出 | 项目退出税务成本与风险 | 项目退出方案税务规划、个人所得税离职清算 |
税收协定汇总
| 国家 | 双重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 构成常设机构的特殊条款 | 营业利润条款 | 股息条款 | 利息条款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财产收益条款 | 非歧视/无差别待遇条款 | 税收饶让条款 |
|---|---|---|---|---|---|---|---|---|---|
| 蒙古 | 总机构标准 | 连续18个月以上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1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 俄罗斯(2014版)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连续超过18个月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1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 俄罗斯(1994版) | 总机构标准 | 连续或累计超过18个月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1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 东南亚8国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连续6个月以上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1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 西亚北非11国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连续6个月以上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5%或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 中东欧16国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连续12个月以上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1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 中亚5国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连续12个月以上 | 允许扣除部分特定费用 | 股息限制税率10% | 利息限制税率10% | 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10% | 财产收益来源国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有征税权 | 仅针对税收协定约定税种 | 否 |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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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树青:普华永道亚太区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 电话:+86 (21) 2323 3219
- 邮箱:j.chong@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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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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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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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高级经理
- 电话:+86 (21) 2323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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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恩亮:转让定价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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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paul.tang@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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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人力资源与个人所得税税务顾问
- 电话:+86 (21) 2323 2628
- 邮箱:gertie.chen@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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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菲菲:税务顾问
- 电话:+86 (21) 2323 8767
- 邮箱:faye.f.yu@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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