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0-安信证券-_独角兽_专题研究系列二_双重股权结构详解_15页_1mb
报告摘要
新三板双重股权结构专题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围绕“双重股权结构”在新三板市场的引入与应用展开,分析了全球交易所的竞争趋势,探讨了双重股权结构对科技类创新创业企业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京东和阿里巴巴的案例进行对比,总结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此外,还分析了新三板引入该制度的可行性及制度设计的参考方向。
主要观点
- 全球交易所引入双重股权结构趋势明显: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均在探索或已实施双重股权结构,以吸引“独角兽”企业上市,提高市场对科技创新型公司的吸引力。
- 双重股权结构对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对于早期融资稀释股权后仍需保持创始人控制权的企业,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保障其对公司的决策权,避免被恶意收购。
- 新三板具备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条件: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制度相对开放,适合进行制度创新,特别是针对科技类双创企业。
- 双重股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差异:优先股与双重股权结构在表决权、分红权、可交易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双重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创始人控制权的保留。
关键信息
全球交易所动态
- 新加坡交易所:允许采用两级投票制股份结构(DCS)的公司上市,相关条例预计在2018年上半年制定。
- 香港交易所:计划引入“不同投票权”架构,主要适用于新兴公司及创新产业,有盈利规模、市值、股东保障等标准。
- 纽约证券交易所:允许公司直接上市,不通过承销商发行新股,适用于“独角兽”企业。
新三板现状与企业特征
- 新三板公司行业分布: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最多,达1804家;机械设备、互联网、文化传媒、休闲生活及专业服务紧随其后。
- 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共有4415家,其中1894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50%。
- 股权稀释案例:有25家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从挂牌时的50%以上降至30%以下,多数为多次融资导致。
京东与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结构比较
| 项目 | 京东 | 阿里巴巴 |
|---|---|---|
| 股权结构 | 发行B类股,B类股1股=20股A类股投票权 | 无直接发行B类股,采用“阿里合伙人”制度 |
| 控制权保障 | 通过B类股实现83.7%投票权 | 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董事会提名权 |
| 创始人持股 | 上市前18.8%,上市后20.66% | 上市时马云持股7.8%,2017年报显示持股11.97% |
| 决策权 | 创始人直接掌控 | 由合伙人团队控制董事会 |
| 控制权继承 | 可继承 | 无法继承,合伙人离开后不再干预公司事务 |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
- 保障公司稳定与长远发展:避免因短期利益导致决策失误,有助于公司持续发展。
- 提高公司被收购的价格:在控制权转移时,内部决策机制有助于提高收购价格。
- 解决股东利益诉求差异:区分投资型股东与经营型股东,满足不同类型股东的诉求。
制度设计建议
- 借鉴港交所标准:新三板可参考港交所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设定,包括市值、盈利规模及股东保障等。
- 设定具体门槛:如市值达到一定标准、盈利水平达标、并确保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健全。
- 考虑特殊问题:如“退市”“破产”等,需制定相应的规则以保障市场秩序。
风险提示
- 海内外环境差异:不同市场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接受度和法律环境存在差异。
- 公司治理风险: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引发内部治理矛盾,需合理设计以降低风险。
结论
双重股权结构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趋势,尤其适用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引入该制度的条件和必要性。通过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新三板有望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对科技类企业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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